港府准寵物狗進入食肆料5/8生效 格鬥狗、危險犬止步
港府提出修訂食物業規例,容許狗隻在指定情況下進入食肆的新規定,預計在5月8日起生效。港府建議首階段設約500至1000個名額,只開放給面積大於20平方米(約215平方呎)的餐廳申請,而且不設任何優先名額分配安排,以保持申請機制公平和簡單。
大公報報導,港府上月宣布建議推出新措施,讓食肆經營者容許顧客攜帶狗隻進入獲批准的食肆。環境及生態局、食環署11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修例建議的細節,預計13日就修例建議刊憲,18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並預料5月8起日生效。
港府建議修例賦權食環署署長批出准許,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讓狗隻可處於食肆內。首階段擬設約500至1000個名額,約占全港食肆3至5%。為減低狗隻一旦失控時可造成的安全風險,獲批准食肆在任何時段和座位區域,均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基於安全考慮,火鍋店和烤肉店不符合申請資格。
港府表示鑒於有意見認為,如餐廳空間太小,狗隻或會阻塞主要通道,影響員工走動傳菜,並增加誤踩狗隻的風險,為穩妥起見,首階段只開放給面積大於20平方米的餐廳申請。
有意見認為,在名額分配方面可優先考慮設有露天茶座,或位於寵物友善配套較成熟的商場或園區的食肆,港府表示,同時有意見認為有關條件與個別食肆本身的情況,沒有必然關係,如提供優先資格安排,會造成不公平。港府稱經考量後,建議不設任何優先安排,以保持申請機制公平和簡單。
修例建議並訂明,「格鬥狗」或「已知危險狗隻」不可進入有關食肆。進入有關食肆的狗隻,在處所內須時刻以不超過1.5米長的狗帶、被成人穩妥地牽引或被穩妥地綁在固定附著物上,狗隻在處所的任何時間,都不得處於食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