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紅磡維景酒店等6國安公署用地列禁區 警車戒備禁拍攝
港署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兩項附屬法例,附例即時刊憲並生效,6個國安公署用地列為禁地。有記者在法例刊憲生效後,到這些地方外圍視察,有警車戒備,警員登記記者證件,指出該處嚴禁拍攝。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俗稱的23條立法,港府12日提出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附屬法例,13日即經行政會議通過刊憲實施。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把6個駐港國安公署占用的地方列為禁地,主要包含4個酒店,位於港島的有北角城市花園酒店、港島西營盤的港島太平洋酒店、作為國安公署臨時總部的銅鑼灣維景酒店,位於九龍的有紅磡維景酒店。另外兩個地方是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海帆道,會興建國安公署永久總部及附屬設施。
今次禁地範圍都是公署單獨占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如沒有合理權限進入禁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兩年。
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三項特別情況,經中央批准,可行使管轄權辦理國安案件。附例訂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構和公務人員,必須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
附例還訂明,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偽造公署文件,以及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公署的調查資料,最高罰款50萬元(港幣,下同,約6.4萬美元)及監禁7年;抗拒、妨礙或襲擊執行職務的公署人員及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人、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