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假冒「姐姐」誘少年自拍裸照、開視訊自慰 被判4年

記者邵心杰/台南4日電

楊姓男子在社群軟體上假冒「姐姐」,前年11月間引誘一名17歲少年自拍裸照傳送給他,「對不起,姐姐我有點怕」少年隔天再三推辭,楊仍要求開視訊指導少年自慰供他觀賞,雙方雖調解成立,法官考量其前科且一再對少年犯案,惡性重大,認他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4年。

檢方起訴,楊於前年11月13日經由社群軟體上認識該名少年,14日中午即以女性暱稱傳送給少年:「要破處的話,還是要拍個全身照沒穿的讓姐姐看一下喔」等訊息,引誘少年自行拍攝裸體1張供其觀覽。

同年月15日晚間透過通訊軟體視訊聊天,並指導少年自慰供他觀覽,透過手機視訊即時播送給楊。後因少年發現遭封鎖、無法聯絡楊而報警處理。

楊於警詢、偵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少年指訴情節相符,且有雙方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佐證。

台南地院指出,楊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2012年間判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經撤銷緩刑,入監服刑於2017年4月縮刑期滿出監;又因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行為案件,經本院2015年間判刑6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台南地院審酌,楊前科素行,仍不知悔改,明知少年心智發育尚未健全,思慮未臻成熟,竟為滿足私慾,刻意以女生身分在網路上貼文,引誘少年自行拍攝裸體照片並傳送,且無視少年一再表示「對不起,姐姐我有點怕」、「我已經要哭了」、「但我真的好怕」,仍要求少年開啟視訊裸露全身並自慰供其觀覽,危害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對社會也有負面影響。

同時,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與少年及家長調解成立,當庭賠償6千元,並獲得原諒。

台南地院認為,楊所為已侵害少年身心健康發展,主觀惡性不輕,縱楊事後與少年與家長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僅能稍微彌補其傷害,少年及家長雖表示願意原諒楊、不願追究等語,但衡諸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認楊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4年。

台南地院認為,楊男所為已侵害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惡性重大,縱事後與少年與家長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但考量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認他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4年。(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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