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赴美留學未歸逃兵遭判6月不給緩刑 法官解釋判決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謝姓男子以出國就學為由,申請出境赴美,卻在年滿24歲的法定役男歸國期限屆滿後,遲遲未返國履行兵役義務,經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謝男仍滯留海外未歸,一審審理時,謝男辯稱「中斷一學期需重新開始」,所以在國外完成學業後返台,一審認定謝違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法官為杜絕役男花錢買緩刑、逃避兵役的錯誤認知,罕見在判決中言明,謝雖符合緩刑條件,但不予緩刑。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26歲)為法定役齡男子,他在2023年11月間,檢具美國VALENCIA COLLEGE的入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並獲核准。依據法規,大學以下學歷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為24歲,謝男理應於2024年12月31日前返國。

謝男從出境後即無返國紀錄,台中市北區區公所在2025年1月15日,發函通知謝男及其在台父母等親屬,催告其應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謝男屆期仍滯留國外,檢方依妨害兵役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謝男坦承逾期未歸,矢口否認有逃避兵役的主觀犯意。他辯稱,國外學校的學制分為春、夏、秋、冬4個學期,若中斷一學期便無法完成該學年課程,需要重新開始,加上經濟壓力與對兵役期限規範認知不足,原預計於2026年才返國服役,並非積極逃避兵役。

法官認為,區公所早已將催告函文合法送達其親屬,謝男所辯之詞更凸顯其明知應歸國,卻有意逾期不歸,實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謝男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的義務,在核准出境後滯留境外不歸,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的有效管理,更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損及台灣潛在國防動員能力,依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台幣,下同,約5693美元),可上訴,但罕見在判決中敘明,不予緩刑的理由。

法官強調,謝男雖符合無前科的緩刑形式要件,但綜合考量國家兵力動員能量與兵役制度的公平性,為杜絕役男存有「即使出境,只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不宜給予緩刑宣告的寬典。

台中市謝姓男子出國念書逾期未歸服兵役,台中地院判6月,不予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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