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宴親友、私用公務車 台環管署長3年涉貪1.3萬被訴

記者曾健祐/台中30日電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署長顏旭明被控假公濟私,任內拿公費宴請親友,又把署長公務車當私家車,多次開回南部探視父親,調查局5月13日發動搜索,相隔16天後,於昨天火速偵結,查出顏詐領公款1萬3000餘元,台中地檢署昨依貪汙等罪起訴顏,請法院考量顏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建議緩刑。

檢方調查,顏旭明2023年8月22日至2026年5月14日擔任署長期間,每月得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1萬8100元,但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

檢調發現,顏旭明(63歲)2024年10月19日、12月7日及12月15日,三度和親屬家庭餐敘,赴新北市來得福餐廳、金門金許園餐廳飲宴,各消費3080元、5240元及2563元, 顏明知非公務支出,卻以「與民間友人餐敘」不實名目,將三次消費收據交由署內核銷,詐得1萬8813元。

此外,環境管理署配有署長用的公務電動車,同樣僅限公務使用,顏卻自2024年7月至2026年5月間,一共14次從南屯辦公室開車南下,前往雲林虎尾探望父親,統計eTag費用1313元、電費1625元,共獲2938元不法利益。

檢調5月13日兵分七路搜索,檢方訊後依公務背信等罪命顏旭明以3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檢調偵訊時,顏坦承三次餐敘都是和親友私人聚會,但卻將開銷向環境署申領首長特別費,也有駕駛公務車回南部探望父親,與和父親聚餐。

檢方認為,顏旭明身為環管署署長,位居機關要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卻漠視規章,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特別費,並將公務車挪作私人使用,公私不分,多次假公濟私,對公務員造成嚴重不良示範,用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引發社會負面觀感。

檢方指出,顏旭明詐取財物每筆五萬元以下,金額非巨,犯後自白、繳回不法所得,並了解自己行為謬差,昨依貪汙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起訴。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署長顏旭明詐領公款,29日被依貪汙等罪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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