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討百萬元分手費 台男想起結婚「這細節」恢復單身免賠
台灣新竹陳男與張女結婚僅2個月就鬧離婚,陳男因不願支付張女索要的108萬元台幣(約3.4萬美元)剩餘財產差額,想起辦理登記時根本沒見過兩名證人,質疑張女私自代簽,憤而向新竹地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法官審理後,認定證人未親聞結婚真意,判決婚姻無效。
陳男主張,2024年結婚時,他並不認識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且雙方簽署婚約當下,證人均不在現場,姓名全是張女自行書寫填載後,直接帶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陳男表示,張女近期屢次要求離婚並索取高額分手費,他認為當年結婚程序不符民法要件,這段關係應自始無效。
張女辯稱,兩人交往期間陳男多次傳送「嫁給我」的貼圖求婚,她曾提醒對方要慎重,最後是陳男堅持結婚。至於結婚書約上的證人簽名,陳男全程知情並主導,兩人辦妥登記後還一起請婚假前往台東探視該兩名證人,並以夫妻身分接受祝福。張女反指陳男是因不願給付108萬元財產差額,才惡意抹黑。
法官審理時,張女坦承結婚書約上的證人簽名確實由她代簽。法官進一步調查發現,陳男是在辦完結婚登記後兩天,才前往台東見到該兩名證人。顯見證人並未在結婚當時親自見聞,也未向雙方當事人確認結婚真意,僅憑事後見面不能補正法律程序的瑕疵。
法官認為,依據民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謂證人必須親自在場或親聞雙方有結婚意願,本案證人既未實際參與結婚程序,最終判決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