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安偵辦」助理費案 恐戕害立法權
立委高金素梅因涉詐領助理費、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及詐領協會補助款等,遭北檢大規模搜索,並約談18人。本案之所以引發外界議論,實因由國安站出手偵辦貪汙案。目前案件雖在偵查中,但有關涉及詐領助理費部分能否因近來修法而解套,以及此案會否拉高到國安法層級,實都值得關注。
先談助理費部分。目前有關立委助理費,乃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且由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立委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並與委員同進退,並得依據勞基法為相關費用給付。此一條文最大的問題,即是國會助理,到底雇主是立委、還是立法院?
就司法實務,較傾向於助理費用非屬立委實質補貼,等同否定立委雇主地位,就使助理費用及加班費不能移作他用,即便薪資已入助理帳戶,且由其捐為公積金,也易被認定是不樂之捐,甚或是立委的私人小財庫,致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反之,亦有判決認定,立委本身即為雇主,則助理費用等同是實質補貼,就有較大的調配彈性,故於助理費所捐出的辦公室公積金或零用金,只要非以人頭浮報薪資或加班費,且支出與問政有關,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大水庫,即便核銷時有些許誤差,仍因未有意圖不法所有,致不該當公務員詐領財物之重罪,頂多落入刑法的背信罪或詐欺罪。由於立委助理費用,僅有區區一法條為規範,更難以在具體個案明確下,既會出現相類似案件的不同對待,更會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審級間來回,致使司法公正性受質疑。
今年1月底立法院修正立法院組織法,並在第32條第二項,正式將公費助理薪資、專業加給、健檢費用、工作獎金與補助津貼等等,納入立委的補助費用,這似在確立立委的雇主地位,有關浮報此等費用,也可能因此揮別貪汙治罪條例之適用。不過此修正法條行政院長尚未副署,且因涉及貪瀆案件,審判期間往往漫長,非三、五,甚至十年不能了,故類如高金素梅之案件,能否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從輕原則,即適用有利行為人的新法,必有所爭執,恐又會陷入司法的反反覆覆。
除助理費外,從中國輸入快篩之部分,亦讓人有疑惑之處。因在疫情期間,為因應市場短缺,衛福部以每人從境外攜帶100劑快篩為上限,毋庸事前核准,故只要非為營利,即便以多人分別攜入方式,實也無觸法之虞。至於將快篩贈送民眾而涉賄選部分,也經法院判決無罪。
從調查局國安站主任亦參與此次搜索來看,顯是要溯及前端是否有中方介入選舉。但不論是反滲透法,抑或是國安法,對於成罪要件,如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選舉,或者為其發展組織等等,處處充滿不確定性。故若贈送快篩期間正值選舉,其又源於對岸,即便證據薄弱,訴追機關還是可輕易將之連結,就讓當事人陷入更嚴重的國安犯罪,致得在長期訴訟中,不斷自證清白。
對立委之指控,以及對立法院的大規模搜索,是何等嚴重之事。若不顧程序正義,又採取先搜索、先聲押,再慢慢找證據的偵查模式,既是對人權的侵害,亦是對立法權的極大戕害。
(本文取自2月1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