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於為權力「為賦新詞強說愁」台5位大法官的憲法盲目症

林騰鷂(台中市)

憲法法庭日前就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作成115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再度引發憲政正當性爭議。由於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3人認為,應依新修正的憲訴法,由至少10人組成評議庭,因而拒絕出席;本號判決最終僅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作成。3位缺席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明確質疑憲法法庭組成的合法性。

呂太郎大法官卻在協同意見書中反批質疑者是「綑綁憲法運作的緊箍咒」,並主張憲法第175條第一項僅屬過渡性規定,立院已無權再依該條制定法律,以拘束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這表面上高舉憲法,實際上卻是盲目於憲法明文,並進一步否定憲法訴訟法拘束力,憲政風險不言可喻。

事實上這並非呂太郎首次在關鍵時刻,對憲政制度要求採取退縮立場。5年多前,立法院行使第6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未經任何實質審查與詢問即逕行表決,明顯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程序規定;跨黨派41位立委因此聲請釋憲,要求大法官釐清憲政底線。

但當時大法官包括呂太郎在內,卻以立法院會決議屬國會自律事項,尚無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為由而不受理該案。此一處理方式,與釋字第342號、第499號所揭示「國會自律並非無限制」的立場並不一致,也被不少法界人士視為對憲政爭議仲裁責任的退縮。回看呂太郎對憲法第175條的詮釋,其問題核心就是否定憲訴法對大法官的拘束力;當這種態度接連出現在多號裁判中,就難再以「見解歧異」加以化解,而是涉及「法治國原則」的根本問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是由立法院制定、經總統公布,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反覆適用性的規範。法律與條例不同,不為特定人或特定事件而設。憲訴法正是基於憲法第175條第一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的明文授權而制定,其規範對象是所有憲法法庭的裁判行為。若僅因裁判者自認不宜受拘束,即主張法律已不再適用,動搖的不只是單一條文,而是依法審判的制度基礎。

憲法是根本大法,而非可隨大法官需要的任意文本。憲法法庭明知程序爭議存在卻仍一再作成裁判,「法治國」的最後防線即非大法官專有;檢察官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啟動偵查的義務,不因對象身分或政治敏感而有所差別。檢察官是否依法對違憲枉法裁判的大法官偵訴,攸關整個司法體系的權威。

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向來教導與實踐法官必須依法律審判的「法治國原則」,今日憲法法庭之運作顯已背離此信念,期待翁前院長能為自己畢生捍衛的價值發出必要提醒。同樣地,身為全國唯一的法律學院士、前大法官王澤鑑院士,對「法治國」的象徵意義,不僅在其學術地位,更在其道德權威。當憲法法庭的程序法制遭到嚴重侵蝕、明知程序違法仍要裁判,已非個別政治爭議而是法治危機,王院士亦不應沉默。

綑綁憲法運作的從來不是依法要求遵守程序者,而是那些自以為站在憲法之上,卻早已背離憲法的人。當大法官甘於為權力「為賦新詞強說愁」,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司法制度的全面解體就是必然,這才是最令人憂心的事。

(本文取自2月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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