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不副署 創政治惡例…抵制法案施行 恐涉違法或廢弛職務
台灣行政院長卓榮泰為反制立法院藍白在野黨多數通過財劃法修正案、年金改革修正案,宣布採取不副署、即不執行作為,以抵制該等修正法案施行。對於上揭抵制行為,行政院尚且放話「不違憲」;惟此究竟違憲或不違憲,最終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判決。
不過,就法論法,總統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依憲法第72條規定,應於接到後10日內公布;復依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時,須經行政院長或加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質言之,總統有義務在立法院法案送達後10日內公布,行政院長或加上有關部會首長亦須副署,始符公布要件。若不副署,法律是否生效?是否負有政治責任乃至法律責任?
行政院長提出覆議,當然可以不副署;但是在覆議又經立法院否決後,行政院長依憲法規定只能「應即接受該決議」,即使辭職,新任者亦須接受執行;易言之,行政院長在立法過程走完後,依憲法只能在總統公布法律時副署,而無不副署的權利。
再說,不副署的法律可否公布、或不公布是否自動生效?就論理解釋及世界上民主國家的憲政立法體例而言應是主動生效。因之,所謂不副署為「合憲」,實屬不負責任的政治語言。
再說,一旦總統公布、法律生效後,此並非可否不執行問題,而是有無違法或廢弛職務問題,涉及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當此朝野對立政治環境,對於憲政或是法律爭議,行政院長固然有覆議或釋憲的法定職權,但皆屬消極作為。面對朝小野大的現實政治環境,行政院長應強化與在野多數溝通協商,絕不宜恣意採取對抗的政治態度,始為國家之福。
執政黨忘卻本身「少數黨」的政治現實,對政治敏感性的法案,竟完全採取對抗在野多數的立法策略;立法過程一再杯葛甚至言不及義,以致在野黨團只能逕付二讀「多數表決」。
此種形式上未能充分討論、實質上亦無法充分討論的惡劣立法環境,係執政黨缺乏民主妥協的立法倫理所致,更是沿襲蔡英文時代一意孤行、蠻橫立法的遺緒行為。
為國家政治穩定著想,執政黨應虛心檢討,落實謙卑的政治對話,將合憲的立法行為列為國家政治行為準則。尤其身為行政院長和其他政治決策者更應依法行事,始為民主的政治人格行為。不副署或不執行絕非民主憲政下,行政院長該創造的政治惡例。
(本文取自12月1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台灣公共政策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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