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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收養孩子須合法 才可辦移民

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如想將領養的孩子帶到美國居住,簽證申請及孩子條件必須符合和規定。(圖/123RF)
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如想將領養的孩子帶到美國居住,簽證申請及孩子條件必須符合和規定。(圖/123RF)

讀者問:

我和妻子都是H-1B,已經結婚,但是妻子無法生育,於是我們想去中國國內領養孩子,然後跟著自己一塊辦理綠卡。國內的親戚已經給我們看好一個孩子,現在小於16歲。我的問題是,給領養孩子提交綠卡有領養時間限制嗎?或有什麼注意事項嗎?

答:

根據美國移民法,在美國生活、工作或學習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如F、J、H或L非移民身分)如欲將收養的孩子以衍生家屬(derivative relative)的身分,為他們申請衍生非移民簽證,將他們帶入美國,孩子必須滿足移民法第101(b)(1)(E)條的定義。

根據這個定義,為了讓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將領養的孩子帶到美國居住,作為養父母的非移民身分、簽證申請的衍生,該孩子必須:1.在年滿16歲前完成領養手續;2.由養父母合法監護至少兩年;3.與養父母共同居住至少兩年。

因你和你太太目前都是H-1B簽證,將很難滿足上述2和3的要求。或許你們獲得綠卡後,可以為孩子遞交 I-130,辦理親屬移民。但孩子也同樣必須滿足移民法第101(b)(1)(E)條的定義。到時可以考慮辦理回美證,回國和收養的孩子居住至少兩年(共同居住的累積不必是連續的,可以將多個時間段加在一起以滿足兩年的要求),以及行使兩年的法律監護權,然後為孩子遞交I-130辦理親屬移民。當然,這個過程中也涉及目前孩子多大年齡,你們何時獲得綠卡,移民局審理I-130的速度,孩子是否超齡,是否受兒童身分保護法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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