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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綠卡身分長期離境 建議申請回美證

永久居民如果沒有回美證而離境超過1年,將被視為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分。(美聯社)
永久居民如果沒有回美證而離境超過1年,將被視為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分。(美聯社)

讀者問:

美國移民法規定要求綠卡持有人離境不能超過一年,而美國海關則是要求綠卡持有人離境不能超過半年,否則可能被視作放棄綠卡身分,從而產生導致綠卡被取消的風險。很多人就會面臨這樣的矛盾。例如,我拿到了綠卡,但我不想在美國長期居住定居,但是我又想保留我的綠卡身分,那麼,我可以怎麼辦呢?

答:

1、移民法上,永久居民如果沒有回美證而離境超過1年,將被視為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分。如果離境超過半年但少於一年,再入境時移民官有權盤問,以決定申請人是否有意圖放棄美國為永久居住地。

2、如果你需要較長的時間離開美國,可考慮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回美證是一種允許綠卡持有人在離開美國時保留綠卡身分的特殊許可。它允許綠卡持有人在一段時間內離開美國,而不會被認為放棄綠卡。通常,回美證的有效期為兩年,綠卡持有人可以在此期間多次出入境。

但需要注意,回美證並不是永久性的解決方案,他們仍然需要和美國持續保持一定的聯繫,以證明你沒有放棄綠卡身分的意圖。他們需要保留於美國保持聯繫的證據,如報稅單、銀行帳戶、在美國有財產等,證明他們沒有意圖放棄以美國為永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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