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火期間斷電損失 法官:PG&E不必賠償數千用戶損失

加州最高法院20日一致裁定,太平洋瓦斯電力公司(PG&E)不必向數千名北加州客戶因山火期間斷電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
舊金山紀事報(Chronicle)報導,由納巴縣居民牽頭的一項集體訴訟稱,PG&E幾十年來未能妥善維護其設備,迫使該公用事業公司在2019年10月金卡德火災(Kincade Fire)期間關閉了電網。這場火災是由於附近一座鋼製PG&E 輸電塔上的電纜斷裂而引發。
這場大火燒毀了7萬7758畝的土地,摧毀了374座建築物,並導致蘇諾瑪縣歷史上最大規模的疏散行動。 這項訴訟稱,之所以需要關閉電源,是因為該公用事業公司幾十年來未能妥善維護其設備。 原告表示,他們的家因此失去了電力、食物和水,他們的企業不得不關閉,並遭受了數十億元的損失。
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於2021年9月對PG&E處以超過1.06億元的罰款,理由是該公司對停電處理不當,並且未能向約五萬名客戶發出提前警告。 但法院表示,允許私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將走得太遠,並將「干擾公用事業委員會對停電的全面監管和監督權力,」違反加州法律。
法官劉弘威(Goodwin Liu)在這項七對零的裁決書中寫道,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已授權規範使用斷電作為最後手段,認可這種做法,即降低野火點燃風險對公共安全的好處超過斷電的危害」。
劉弘威並援引了加州法律禁止此類行為的規定,他說,透過尋求因斷電直接造成的數十億元損失賠償,訴訟將「阻礙」或「挫敗」公用事業委員會精心設計的策略。
劉弘威表示,允許對國家機構監管的行為提起私人訴訟,也「增加了潛在損害影響公用事業公司停電決策的風險」。 「無論停電決定或實施是否存在疏忽,該訴訟都要求對停電承擔責任,干擾了公用事業委員會對公用事業公司應該如何應對當前災難性野火威脅的廣泛監督權。」
他總結道:「補救辦法在於委員會而不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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