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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怎麼領 加州與聯邦大不同

加班費的錯誤認定,常成為加州雇主被告的原因。(本報資料照片)
加班費的錯誤認定,常成為加州雇主被告的原因。(本報資料照片)

「加班費」(overtime pay)就是正常工時之外老闆該付的薪水,這點一般人都知道,但是您可能不知道的是,聯邦與加州法規對「加班」與「加班費」的定義大不相同。

第一,什麼叫加班?

聯邦「公平勞動基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FLSA)的認定是,連續7天、每天24小時所構成的168小時「工作周」(workweek)內,超過40個工時以上的勞動才算是「加班」。因此依照聯邦法規,一個「工作周」內只上班3天,就算每天工作14小時,「加班」也只有2小時。

但依加州勞工法規,每個「工作周」只能有五個「工作天」(workday),每個工作天的工時只能有8個小時,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領1.5倍時薪,超過12小時的部分應領2倍時薪。因此換成受加州法律保障的勞工,3個工作天、各14個工時之下,24個正常工時領原本時薪,12個工時應該領1.5倍時薪,6個工時應該領2倍時薪。

那麼全美連鎖店的加州雇主可不可主張,他們的工時是依照聯邦法規計算?答案是「不」。因為在聯邦、加州,甚至是各縣市的規定不同時,加州規定雇主必須依照對勞工最有利的法規行事,因此就算是全美連鎖店還是必須依照加州法規發加班費。如果當地政府另有更嚴規定,也必遵守。

第二,加班費該給多少?

加班費的基數要看法定的最低工資。聯邦2009年制定的最低工資,時薪為7.25元,加班費的基數也是7.25元,然後據此加發1.5倍的加班費。但是換到加州,由於2017年開始,每年元旦都會調漲最低工資,2023年起,不分公司規模大小最低時薪更一律加到15.50元,因此依照最利於勞工的原則,雇主加班費的基數都要15.50元起跳。部分縣市的最低工資比加州還高,當地雇主自然也要比照。

雇主要不要給加班費,則要看員工是「豁免員工」或「非豁免員工」(Exempt / Non-Exempt Employee)。 豁免員工包括責任制的主管,或是按件計酬的工作者,雇主可以不給這些人加班費。但是加州對「豁免」的定義又比聯邦嚴格,執行豁免業務占工時50%以上者,雇主才可以不發加班費,遠高於聯邦門檻的20%工時。加上,除了豁免員工以外的都算非豁免員工,雇主都要依法發放加班費,因此在加州開店,雇主付工資時「付對」比「付多」更重要。

至於,員工可不可以自願少拿加班費?這就跟自願拿低於最低工資的時薪一樣,聯邦法律明定「不可以」,因此不要以為員工簽了同意書,不領加班費或少領加班費,雇主就能少花點錢。同時,加州規定,顧客給的小費算是員工的合法所得,雇主不能因為有小費,就少付薪水或加班費,這也是外來老闆常常被加州員工告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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