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胎兒生命權怎麼算? 有心跳就有生命?

聯邦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造成全美輿論沸騰,女性紛紛上街捍衛墮胎權,主張「自己的身體」應由自己決定。保守派大法官則被貼上「女權倒退」、「毫無進步價值」、甚至是「男性試圖掌控女性身體」的標籤,也讓保守派的理念失焦。
事實上,當保守派提出支持「生命權」(Pro-life),而自由派以「選擇權」(Pro-choice)作為回應時,雙方就已經不是站在同一個基礎上討論了。筆者雖然是一名女性(生、心理皆是),但立場偏向保守,希望能從現今一面倒反對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輿論當中提供不同的觀點,也期盼讀者們不要厭惡所有的保守派、認為保守派就全是一群沙豬主義的宗教分子。解開彼此之間的誤會,知己知彼才有機會找到共識。
首先,被推翻的羅訴韋德案其實載明,妊娠超過「28周以上不得墮胎」。摒除胎兒愈大、墮胎對母體愈加危險這點,最高法院認為依照當年的醫學,胎兒能脫離母體獨立生存的最小年紀正是28周。
生命始於心跳 合理嗎?
換句話說,28周以上的胎兒可被視為「有意義的生命」(meaningful life),是有機會獨立生存的個體。然而,在目前所有討論墮胎的文章、甚至新聞內容,大多將推翻羅訴韋德案簡言為「禁止墮胎」。
但其實在該案被推翻前,最高法院就已規定,當胎兒成長到一定程度後是禁止墮胎的。只是在民眾憤怒之下,似已沒人去思考,為何當年最高法院要明訂這條界線?其實保守派跟自由派最大的差別,從來就不是在於「能不能墮胎」,而是「什麼時候可以墮胎」。
如果要討論「什麼時候可以墮胎」,那就要從「生命始於何時」開始討論。
較為保守的宗教人士、有些甚至認為生命始於精卵結合的那一刻。以德州的法律來看,州政府認為「生命始於心跳」、亦即六周左右,這也是一部分保守派支持的論述。因為心跳是普遍醫護人員判定人類是否具有生命跡象的依據。當此人還有心跳,代表他有存活的機會。
不過筆者雖傾向保守,這點與一些保守派州長持不同看法。就醫學角度來看,胎兒要能生存依靠的不只心跳。有些案例是當胎兒產生心跳後,因其他健康因素、或某些部位發育不完全,有時甚至是不明原因,胎兒心跳就莫名其妙地沒了。
因此當一個胎兒有了心跳後,並不代表他╱她能擁有完整生命。胎兒發育須有健康的呼吸系統、正常運作的器官,以確保脫離母體後能成為獨立的個體。有時甚至是基因缺陷,都可能造成胎兒離奇死亡。
根據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的研究,初期流產有八成是發生在妊娠第一期、亦即懷孕1至12周,而且都是自然淘汰、與母親無關。甚至到妊娠第二期、懷孕20周仍可能因為不明原因發生死胎。
一個母親在懷孕的過程中背負如此巨大的責任,但大部分流產的原因卻都是源於不可控的因素。單單以心跳來判定胎兒具有生命,筆者認為太過輕率,而這也是自由派應該用來說服保守派的理由。
如今羅訴韋德案被推翻,並非美國「禁止墮胎」,而是將墮胎時間標準下放給各州政府決定。以筆者的立場看來,並不同意德州這樣的規定,但可以理解這是從保護生命的角度出發,而非干涉個人自由。
再來,我們該討論「為何法律要保障胎兒的生命權」。
筆者舉個較為極端、但真實發生的經驗。我曾跟兩位有孩子的女性朋友討論墮胎的議題,想當然耳,像我這樣的立場在女性族群並不多見,我們雖然是好朋友但也免不了一陣激烈爭吵,當時其中一個媽媽脫口說了一句「只要胎兒沒有從子宮裡生出來,那就不算是個生命」,當下另一位母親頓時沉默。
如果將這個社會對生命起始的看法劃分成一道光譜,認為生命始於精卵結合那一刻的人,和我這位朋友正好是在光譜的兩個最極端。
我無法得知那位朋友心裡是否真這麼想、或只是惱羞成怒的反應,但這個問題我想留給讀者們自己去思考,找一個你認為合理的墮胎周數。倘若羅訴韋德案當年沒訂定一個標準,在排除母親生命受威脅情況下,是否可以為一己之私殺害一個28周以上、可獨立生存的胎兒?
談到一己之私,另一個自由派支持墮胎最常見的理由是,如果不能墮胎而被迫生下孩子,將增加女性落入貧窮線下的機率,甚至讓性別歧視的問題更加惡化。
假設美國今天真成為一個完全禁止墮胎的國家,將「生命始於精卵結合」納入憲法中,那我會認同這樣的說法。在胎兒成為完整的生命之前,孕婦絕對有權利因為強暴、亂倫、養不起、甚至單純就是不想養,這樣一己之私的理由,把自己體內的任何細胞組成拿掉。
殺害無辜生命 不被允許
當然,筆者也認同各個州政府應協助婦女獲得充足的避孕知識和資源,避免一些少數女性將墮胎視為「避孕」的手段。否則一昧壓低墮胎的門檻、讓這些不被父母期待出生的孩子來到這個世界,最終只會成為州政府和社會的負擔。
保護生命是身為人的基本價值,就如同所有醫生只有盡力挽救所有可能存活的生命,更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醫治特定人士,更何況是一個有生命的胎兒?或許每個人心裡對於妊娠幾周才屬於完整生命的看法有所不同,但「殺害一個無辜的生命」不論在哪個國家的法律都是不被允許的。當胎兒已經成為一個完整的生命時,又怎能將他╱她排除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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