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羅訴韋德案」判例若被推翻 美國恐大亂

田納西州華人律師Vivien Wang說,今年5月初,媒體披露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艾里托(Samuel Alito)主筆的一份「意見書」。艾里托主張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賦予聯邦政府超越50個州政府保障墮胎權的權力,並表示應該由各州的民選政府與立法機構決定各自的墮胎權。
涉及面太廣 影響深遠
消息披露後,國內輿論譁然,各地抗議人士甚至用遊行方式來表達不滿。為何墮胎權在美國社會中引起那麼大的反應?她認為,墮胎權涉及面太廣,不僅涉及到個人的權利,而且還涉及到宗教、文化、政治、社會等方面。人們墮胎權的立法和司法的討論,將對美國社會產生廣泛和深遠的影響。
Vivien Wang說,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作出「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例,正式裁定婦女墮胎的自由「屬於聯邦憲法保障範圍」,還提出著名的懷孕「三段論」(trimester),沿用至今。
根據懷孕「三段論」,在懷孕的第一期(第1至12周),由於胎兒不具有母體外存活性(viability),政府不得限制墮胎;在第三孕期(第28周之後),因為胎兒有母體外存活性,政府可以禁止墮胎,但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優先的原則除外;第二孕期(第13至28周),出於保護潛在生命,除非是孕婦的自身生命健康遭到威脅,政府有權利禁止墮胎 。
她說,大法官艾里托的意見書共有98頁,在前面的67頁中,作者主要講述墮胎的情況及各州的歷史紀錄,是意見書的主體分析。後面的31頁都是附錄,引述1825年至今各州關於墮胎的法律法規,包括英國的墮胎法及西方各國的立法,「我看了,但意見書中該法律沒有提到中國的墮胎,包括實行30年的計畫生育政策。」
保障墮胎權 憲法紛爭
艾里托大法官的這份意見書因密西西比州的「胎齡法案」(Gestational Age Act)而起。2018年,密西西比州通過了「胎齡法案」,該法案禁止在懷孕15周後實行墮胎手術,即便是強姦或亂倫情形也不例外。法案通過後,該州墮胎診所「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對密西西比州政府提出訴訟,質疑「胎齡法案」違反美國憲法。
該訴訟案經過地方法院、初級聯邦法院的裁決,均維持1973年「羅訴韋德案」以及1992年「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的最高法院釋憲判例,認定「胎齡法案」違憲。但密西西比州政府不服裁決結果,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21年5月接受上訴,命名為為「道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針對「道布斯案」,今年2月由保守派大法官艾里托起草了這份意見書草稿。艾里托的主要論述是「羅訴韋德案」和「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的最高法院判例應該被駁回,大法官應該專注在憲法的原意、將墮胎權的討論還給民選代表。艾里托認為,美國憲法根本沒有提到要「保障墮胎權」,所以密西西比州的「胎齡法案」並沒有違憲。
各州自立法 亂象可期
Vivien Wang說,艾里托大法官還寫道,先前審理「羅訴韋德案」和「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的大法官過度解釋憲法,且立論基礎薄弱,反而侵害了各州民選議員和聯邦參眾議員對於墮胎議題的立法權,故應該推翻這兩案的判例。他在這份意見書中從五個方面提出了「羅訴韋德案」應該被推翻的理由觀點,其中第二個觀點認為「羅訴韋德案」的判決是在「低質量法理分析」的基礎上作出的。
她說,目前洩露的版本僅僅包括大法官艾里托提出這份的意見書,沒有其他法官的意見。她說,一份完整的判決書通常都會包括其他幾位大法官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立場,並且也會寫出相應的認同或者反對意見。她說,如有不同意見,判決書中都要列出。「這些不同意見,常常也會成為未來推翻或改變判決的司法解釋基礎。」
如果最高法院裁決密西西比州獲勝,將墮胎權還法政於民,各州立法機構自己界定墮胎權利期限,將很可能會引起極大混亂。例如,有的州會試圖立法規定禁止墮胎,並希望將自己的司法管轄權通過引渡條款,追訴那些去其他州墮胎的本州居民。「本州居民違反本州法律,就會要求將罪犯引渡至本州。」
墮胎費誰付 經濟問題
除此之外,墮胎權的爭議還會引起經濟問題。目前,某些許多墮胎費用是可以都是由聯邦政府通過保險來支付。如果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屆時墮胎權不再由聯邦憲法保護,而聯邦資金將不再支付費用。那麼,墮胎婦女就要自己負擔,會對無力支付的孕婦造成極大負擔。
目前,美國有關憲法的觀點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原旨主義(Originalism),另外一種是動態主義或者活憲法(Dynamicism or Living Constitution)。原旨主義就是完全尊重憲法的原義,不能改變,憲法說什麼就是什麼;動態主義則是認為對憲法的解釋也要與時俱進,因為時代不同以往。
她說,若這份意見書正式通過,將終結近半世紀以來的受到聯邦憲法保障的墮胎權。屆時,限制墮胎與否將交由各州議會自己決定。由於各州對此的觀點分歧較大,各州實際上是「不可操作的」,立法上必然會出現大的分歧。
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網站(www.usnews.com)2021年2月25日發表一篇文章,列出近幾年各州制定關於墮胎的法律。文章說,根據猶他大學學者研究,在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州立法機構在45個州共頒布250多項與墮胎相關法律。在這些法律中,88.7%法律限制了獲得墮胎服務的機會。下面7個州占有這些限制性法律的一半以上:阿肯色、印第安納、肯塔基、路易安納、密蘇里、俄亥俄和猶他州。
新墮胎邊界 各州預備
這些法律包括從對醫生的資金限制及患者的等待期和妊娠限制。如果羅訴韋德案被推翻,有些州會觸發全面禁止墮胎。與此同時,各州正在為新的墮胎邊界做準備。他們在等待高等法院今年夏天做出的裁決後,引入限制措施。
支持墮胎權利的研究機構艾蘭.古特瑪賀研究所(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預測,在羅訴韋德案續存情況下及在判例推翻情況下,各州政策將如何變化。下面僅列出三個代表性州的變化趨勢。加州和紐約州一樣:若保留羅訴韋德案,州民仍然享有墮胎權。若是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執行之前受州法保護的墮胎。而德州則不同,若是存在羅訴韋德案,懷孕前六周可以墮胎。若是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執行1973年之前的墮胎禁令,禁止墮胎。
Vivien Wang說,從律師的角度講,艾里托大法官的意見書涉及幾個法律核心問題,如什麼是憲法問題,立法和司法之間的邊界在哪裡,甚至涉及到美國的立國之本三權分立,對憲法的不同解釋,以及憲法該如何進行司法解釋等。
她說,雖然她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一個綜合律師事務所,處理各類民事刑事訴訟和移民等業務,但她喜歡觀察社會上的各種法律爭議,並且參與對法律發展動向的分析。「不久前,我還參加過關於墮胎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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