檸檬法改革藏隱憂 消費者關切
CalMatters報導,在加州立法會議的最後幾天,立法者通過對「檸檬法」的重大修改,州長紐森於9月底簽署。這項將於明年4月1日生效的新法案規定,汽車製造商須在30天內對書面消費者投訴做出回應(目前沒有明確期限),並且必須在30天內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車輛,以減少法院中檸檬法相關案件的積壓,加快消費者索賠速度。
新法案名為AB 1755,儘管紐森簽署實施,但依據CalMatters的報導,他是在立法者同意明年重新審議該法案,並將改革變為對汽車製造商自願執行後才這麼做。他在向立法者的聲明中指出:「這項法案引起多個消費者團體和大多數汽車製造商的強烈反對,因為他們並未參與談判。儘管AB 1755旨在加快檸檬法索賠的處理並減少訴訟,但許多汽車製造商表達嚴重的擔憂」。
檸檬法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免於購買缺陷車輛,但紐森對新法的擔憂及他要求立法者修改的呼籲,讓AB 1755像是一項有缺陷的法案,猶如另一種「檸檬」。
批評第AB 1755法案的聲音,包括消費者團體和外國汽車製造商,指該法案是由說客在閉門會議中撰寫,並且匆忙通過立法。消費者汽車可靠性與安全組織(Consumers for Auto Reliability and Safety)的沙漢(Rosemary Shahan)表示:「那些製造最多『檸檬車』且未投入資金以生產高品質汽車的公司,正是這項法案而受益的公司。」
這項新法案及州長要求的修改,可能會給消費者和汽車製造商帶來混亂,並使法院的工作負擔影響難以預測。如果明年實施紐森要求的修改,汽車製造商可以選擇不參加這些改革,對於消費者來說,根據所購車型可能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途徑,法院工作負擔的影響也仍不確定。
批評者認為,紐森簽署該法案後又要求修改,證明立法者應暫緩推進AB 1755,而不是匆促改變這項有著54年歷史的檸檬法。立法者可能需要數月時間才能通過紐森要求的修改。但在此期間,AB 1755可能已經生效。
不過,支持者將AB 1755視為美國汽車製造商、消費者律師和法官之間的妥協,旨在解決法院中不斷增加的檸檬法案件積壓問題。新法主要是建立「爭議前通知」機制,消費者需在提起訴訟前先行通知汽車製造商,提供他們直接解決問題的機會,以促進雙方更快速地解決糾紛,避免無謂的訴訟。
加州消費者律師協會(Consumer Attorneys of California)執行長德拉布爾(Nancy Drabble)在書面聲明中說:「我們感謝紐森州長簽署AB 1755,實施新的快速處理期限和程序,使檸檬法更易於消費者使用,同時確保加州繼續在保護消費者權利方面領先全國。」
但批評者如消費者汽車可靠性與安全組織的沙漢表示,新法案包含一些將損害汽車購買者利益的條款,例如縮短消費者可提起訴訟的時限,減少他們可獲得的退還金額,並將他們使用檸檬法的期限縮短至六年,而非整個車輛保修期。
外資汽車公司希望對加州的檸檬法進行改革,但他們表示,緊縮的訴訟時間表有利於有數百起案件要處理的公司,而可能阻礙那些案件較少的公司有充足的時間準備最佳辯護。外資汽車公司更表示,它們被排除在談判之外。本田汽車的律師福勒(Kerry Fowler)在8月30日的眾議會司法委員會表示:「我們向支持者提出一系列我們認為會加劇而非減輕許多現有問題的關切,但這些關切被忽視了。」
閱報祕書:加州檸檬法
加州檸檬法(California Lemon Law)是針對新車和某些特定二手車銷售時所訂立的法律,主要目的是確保消費者能夠購買到安全可靠的車輛,並在遇到問題時能夠得到公平的賠償。這項法律的正式名稱是「Song-Beverly 消費者保固法案」(Song-Beverly Consumer Warranty Act),但常被簡稱為檸檬法,因為在英語中,「檸檬」這個詞用來形容有瑕疵、問題多的商品,尤其是汽車。
根據此法,如果車輛在保固期內經過多次維修仍未能解決嚴重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製造商更換車輛或退款。主要適用條件為:車輛須在原廠保固期內;車輛存在影響其使用、安全或價值的重大缺陷;汽車製造商必須有合理的機會進行修理等。符合上述條件,消費者可通過檸檬法要求製造商提供替代車輛、全額退款或部分退款,並有可能獲得律師費的補償,無須自行承擔法律費用。
加州檸檬法於1970年代開始實施,當時消費者對購買到的汽車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卻得不到有效的維修或退款愈來愈不滿,檸檬法應運而生。不過,隨著檸檬法案件數量的急劇上升,大量策略性的集體訴訟為司法系統帶來沉重的壓力,也導致消費者常須等待數年才能獲得補償。(編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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