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法院 拒提前釋放暴力重罪犯

加州最高法院3日一致裁定,加州懲教局(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不需考慮提前釋放暴力重罪犯,即使這些人根據加州法律,被認為是非暴力犯罪者,亦即最高法院拒絕根據57號提案,提前釋放某些暴力重罪犯。
洛杉磯時報報導,該裁決主要因囚犯試圖擴大一項由前州長布朗(Jerry Brown)倡導,2016年得到三分之二選民批准第57號提案的適用範圍。
該案為44歲囚犯穆罕默德(Mohammad Mohammad)提出,他在2012年對九項二級搶劫罪名(視為暴力重罪)和六項收藏贓物罪名(非暴力犯罪)提出異議。洛縣法官將其中一項財產犯罪,作為其主要罪行,但表示其他判決應繼續執行,使其總共被判29年監禁。
然Mohammad辯稱,根據第57號提案,他應因財產犯罪服刑三年後,便可以被考慮釋放,上訴法院同意。
但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懲戒局官員起草法規時,已採取適量行動,將任何目前因暴力重罪服刑的囚犯,排除非暴力犯罪提前假釋適用範圍,包括因暴力和非暴力重罪而服刑的囚犯。
首席大法官Tani Cantil-Sakauye代表法院寫道,「得出這一結論時,我們發現有關選票倡議的本文是模糊的。」
然而,法官們同意加州懲教局(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論點,也就是根據提案,選民打算將目前因暴力重罪服刑的囚犯,排除在提前假釋的考量外,無論該囚犯是否也因非暴力罪被定罪。
第57號提案擴大非暴力重罪犯假釋和減刑機會,在監服刑的罪犯縮短刑期、提早獲得假釋,或以監外矯正、教育課程、在監行為良好等折抵刑期,使更多罪犯提早出獄。
但布朗和其他支持者告訴選民,該提案只適用於非暴力犯罪者,排被判性犯罪等人。
刑事司法法律基金會(Criminal Justice Legal Foundation)法律主任Kent Scheidegger說,「沒有人認定這項規定,適用於任何有暴力定罪者。對提案的內容採取極端字面化觀點並應用它是荒謬的。」
加州對暴力犯罪的法律定義很窄,適用於包括謀殺、蓄意殺人、謀殺未遂、綁架、襲擊、縱火、搶劫和敲詐勒索等。
穆罕默德律師Heather MacKay對最高法院判決表示失望,可能會針對一些未解決問題重新向縣高等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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