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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會改革案 監察院:部分條文違反權力分立 將聲請釋憲

台灣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記者林俊良/攝影)
台灣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記者林俊良/攝影)

針對台灣立院國會改革案,台灣監察院秘書長針對立院國會改革案,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也是憲政機關之一,5月28日在立法院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也不符人權普世價值,是國會擴權。基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畫定之框架,以及國際人權公約意旨,監察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影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李俊俋提出三點說明。第一點、監察調查權是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互影響與妨害,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院均表尊重,但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體制。

第二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文擴大調查之規定,已侵害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如正式施行,將造成行政機關疲於奔命,若監察院與立法院未來調查結果歧異,更將導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混亂政府運作。

李俊俋表示,根據大法官歷來釋字之意旨,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輔助性權力,其所欲調查事項,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能調查範圍,且立法院調查權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明顯有別,三者本質大不相同,立法委員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或監察委員角色,混亂憲政分際。

第三點、人權乃普世價值,全體國人均應守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恐傷害我國長期的人權保障形象。

李俊俋表示立法院調查權過度擴張,欠缺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將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民財產權,戕害人民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等,疑慮甚多。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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