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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美琴美籍爭議未了…2人告副總統當選無效 聲請保全證據

曾姓、莊姓市民質疑副總統當選人蕭美琴未放棄美國國籍,提告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蕭美琴當宣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證據,北高行裁定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曾姓、莊姓市民質疑副總統當選人蕭美琴未放棄美國國籍,提告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蕭美琴當宣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證據,北高行裁定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副總統當選人蕭美琴被曾姓、莊姓市民質疑未放棄美國國籍,而不得登記為副總統候選人,2人提告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蕭美琴當宣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證據。北高行認為行政法院並無當選無效之訴的審判權,裁定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曾、莊提告主張,蕭美琴自傳表示母親是美國人,她出生即具有美國籍,而沒有中華民國國籍,2001年當選僑選立委,隔年放棄美國籍,並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取得台灣戶籍;蕭美琴是因歸化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參選資格。

兩人指出,若蕭美琴不曾放棄美國國籍,則不得登記為副總統候選人,若蕭美琴確實有放棄美國籍,則應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來證明,兩人請求法院判決蕭美琴當選無效,並聲請保全蕭美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資料,來證明蕭美琴沒有參選副總統的身分。

北高行指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應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曾、莊向北高行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有所違誤,故依職權將案件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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