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六四集會」 黃之鋒遭判刑10個月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4人,6日因六四集會案「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認定應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四人因此被判4至10個月不等。其中,黃之鋒獲判10個月,刑期最重。
香港政府去年以疫情為由取消紀念六四集會,但民主派人士堅持舉行六四燭光晚會。26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分別遭「票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遭起訴。
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等4人,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早於區域法院判刑。黃之鋒判10個月,岑敖暉判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各判4個月。
香港電台報導,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及有預謀,是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法。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