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客談╱非公民投票 合情不合理
紐約市允許非公民投票選舉市級民代的新法,被州高等法院裁定違反紐約州憲法;華裔作為第二大受益群體,自然希望市政府上訴,為包含11萬多華人在內的80多萬外籍人士爭取投票權;但是反對移民享有投票權的民選官員和公民團體,也切切實實有法可依。
投票權在美國憲法裡,是公民才有的權利;「才有」一詞,意味著排他性,即「不是公民就不能投票」;美國公民入籍考試題庫第50題,問的是「美國公民才享有的權利」,答案之一是「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的權利」。
紐約州憲法,也明確了「公民才享有投票權」;如果任何地方法規抵觸州憲法,都需要州參、眾議會通過修正案,然後提交全民公投。
綜上所述,從聯邦層級到紐約州層級,只有公民才能享有投票權,是美國建國以來的法律精神。
而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也都是只有公民才能參與選舉投票。
移民們不妨捫心自問,在自己的母國,如果不是公民,是否能選舉總統和地方官員?如果不能,那又為何要求美國地方政府賦予非公民投票權?
在紐約市執政的民主黨人,也應該遵循美國和紐約州的憲法精神,不能為了一己私利,為了拉攏和增加移民選票,就毫無原則地推動非公民投票;甚至玩文字遊戲,狡辯「聯邦憲法和州憲法只賦予了公民在聯邦和州層級的投票權,但未明確說明市及以下層級的投票權」。
華人選票多了,政治力量肯定更大,非公民投票對華人社區好處多多;但非公民投票不符合美國憲法精神,就算官司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結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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