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母女投資史島摩天輪申請EB-5簽證 女兒漏一步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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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近日裁定,一名欲透過投資紐約史泰登島「紐約之輪」(New York Wheel)計畫申請EB-5投資移民簽證的中國籍女子敗訴,其訴訟因未依規定完成上訴程序而遭駁回。同案中的母親則是因已完成正式上訴程序,所提訴訟則不受影響,將繼續審理。
原告母親劉麗(Li Liu,音譯)與女兒劉露露(Lulu Liu,音譯)於2016年底分別投資史泰登島北灘的「紐約之輪」摩天輪開發計畫50萬元。兩人隨後以投資計畫符合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向美國公民暨移民服務局(USCIS)遞交簽證申請,但該局以雙方均未能證明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為由,於2024年底駁回兩件申請。
申請遭拒後,母女二人分別採取不同途徑提出異議。劉麗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25年5月遭駁回。劉露露則向當地辦事處提出動議,要求重新開啟並複審案件,該請求已於2024年12月遭拒,她後續並未進一步向AAO提出上訴。
兩人雖未再循行政程序爭取,卻改於2025年10月聯合向聯邦法院提告,被告包括國土安全部、部長穆林(Markwayne Mullin)、USCIS及該局多名官員,要求法院認定簽證遭拒的決定違法,並命令機構重新審查案件。
政府律師依據國會於2022年通過的「EB-5改革與誠信法案」,請求法院駁回劉露露的訴訟部分。該法規定,申請人須先用盡機構內部所有上訴程序,法院才能受理相關案件。
劉露露一方則提出,上訴並非強制程序,新法不應適用於2016年提出的舊案,且機構過去甚少推翻資金來源認定,上訴恐無實益。法官則逐一駁回上述主張,指出國會立法效力高於機構規定,而機構是在新法生效後的2024年底才做出最終決定,新法應予適用。法官還指出,法律既已明定上訴為必經程序,法院不得僅因原告預期上訴會敗訴便破例受理。
承審法官因此裁定,劉露露在提告前未完成必要的上訴程序,法院對其訴訟部分不具管轄權,予以駁回。相較之下,其母親劉麗在提告前已完成AAO上訴程序,政府未對其訴訟部分提出駁回請求,案件因此得以繼續審理。
史泰登島「紐約之輪」計畫原訂在北灘興建大型摩天輪,工程規模達數10億元,曾吸引包括中國等不少亞洲投資人挹注資金,但最終因財務困難,該計畫已於2018年終止。
核心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已先用盡機構內部救濟程序。法院認為女兒未完成AAO上訴就提告,違反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因此不得受理。 因為她在動議遭拒後,沒有再向AAO提出上訴,未走完法定必經程序。法官認定法院對此部分欠缺管轄權,不能因預期上訴可能失敗就例外受理。 母親劉麗已先向AAO提出正式上訴,符合新法要求的行政救濟程序。由於政府未要求駁回她的部分,法院因此保留其訴訟並繼續審理。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