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9→9250元 室友過世房東漲租 舊金山轉租客面臨驅逐
舊金山標準(San Francisco Standard)報導,住在Church街258號一套三居室一衛公寓的李(Dustin Lee)從他的室友哈奇(Michael Hutchings)那裡轉租(sublet)了六年。當哈奇突然去世後,房東便下達了最後通牒:他必須在30天內搬走,否則就得按市場價支付房租。房租將超過李、哈奇和另一位轉租者多年來所付的2979美元的三倍多,為9250美元。
李的困境揭露了一個法律灰色地帶,這在美國租金最昂貴的租賃市場之一中早已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儘管舊金山可能提供全美最強有力的租戶保護,但轉租者的法律地位卻更為脆弱。
在舊金山,分攤房租是維持生計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此類安排通常是非正式的,有時甚至沒有書面紀錄。當租賃合同上的名義租客搬走或去世時,轉租客面對房東大幅漲租時,往往只能寄希望於房東的善意。
從法律角度講,李確實享有某些權利。當地法律可以保護居住時間足夠長的轉租客,前提是房東知曉其租住情況。但要主張這些權利則是另一回事。
「這是一個經常出現的問題,因為有太多人生活在這種非正式的安排之下,」 「驅逐辯護合作組織」(Eviction Defense Collaborative)代表租戶的律師海恩(Jason Hain)說。
儘管律師可以爭取某些保護措施,但最終結果往往是租戶被迫搬離。
根據舊金山的租金條例,在某處居住至少30天的轉租戶通常不得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驅逐。但這一保護措施與租金管制是分開的。根據州法律,一旦原租戶搬走,轉租戶的租約通常被視為新租約,這意味著房東可以將租金重置為市場價。
海恩表示,可能有一種規避方法:如果轉租人將自己應付的租金用個人支票直接支付給房東,這可能足以確立共同租約關係,從而獲得真正的租金管制保護。
海恩補充,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提高租金,而非法律要求的60天書面通知,也規避了另一項義務。遵循正式驅逐或漲租程序的房東必須告知租戶相關資源。非正式的最後通牒則沒有此類要求。
李希望他與物業管理公司往來的存檔通信能證明他的立場。否則,他的30天期限將在幾周後到期。
因為名義租客去世後,房東把他的轉租關係視為結束,並要求他在30天內搬走,否則就要接受接近市場價的高額新租金。 轉租客若居住滿30天,通常可免於無正當理由驅逐,但這不等於租金管制;原租客離開後,租約往往被當成新租約,房東仍可重設租金。 若轉租客曾以個人支票直接付租給房東,可能有助建立共同租約關係,進而爭取租金管制;此外,正式書面通知也可避免房東用口頭方式規避義務。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