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僑胞總統大選限制 經文處釋疑:戶籍滿半年即可

台灣宣布隔離政策鬆綁後,不少台僑紛紛返台與家人團聚、恢復戶籍。而面臨各類大選將投票之際,近來有一種傳言快速流竄於各大網路平台,不少民眾更收到消息稱「必須在台連續住滿四個月」,才能選舉下屆總統等;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稱,事實並非如此。不過該項說法也並非完全空穴來風,只是只適用於總統大選以外的選舉。
經過查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指出,超過兩年未返台而遭戶籍遷出的國民,只要在台重新設立戶籍滿六個月,且不需在台灣實際居住,即可有總統投票權。期間,民眾仍可正常出入境,不需實際居住超過六個月。
戶籍被遷出,且未返台重設的台僑,根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指出,只有持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曾在台灣居住六個月以上,即符合選舉人資格。只要在總統大選公告發布日到投票日前40日,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會在寄發「查核結果通知書」告知是否符合資格,符合者可返國持護照到指定投票所投票。相關投票事務仍待中選會宣布為主。
而該一投票選舉法只適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其他選舉仍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為準。根據條例,除總統大選之外的選舉,國民須在設籍選舉區設立戶籍,且居住滿四個月以上,才有投票權。因此11月26日的九合一大選、及之後的立法委員、市長大選,條件不符的民眾將不具投票資格。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洛杉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也證實了這一說法。
因此網路謠傳的需居住滿四個月以上,只適用於總統外的所有公職人員選舉。若想參與正副總統選舉投票,戶籍已遷出的海外國民只要符合:
(一)年滿20歲。
(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六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者。
(四)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
以上四個條件,即可依規定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符合以上列條件者,皆可以依規定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而選舉人登記申請書填妥後,民眾可以選擇郵寄或由親友送交至遷出國外時的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即可,並在投票時,攜帶本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投票。設有戶籍的民眾則以國民身分證為準。
而適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選舉人員如下:
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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