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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華英案駁回民事訴訟 對9人各賠償3萬元「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一審宣判,再次判處余華英死刑,余華英當庭上訴。判決書詳列五大判決理由指出,其中一項是,余華英是主犯,有預謀地長期多次拐賣兒童,形成了拐賣兒童的完整犯罪鏈條,且沒有悔罪表現。律師解讀余華英再次提起上訴原因,認為她的目的可能在於爭取從輕量刑,或是拖延時間暫時避免被執行死刑。

據封面新聞報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次判決書中詳解五大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第一,余華英有預謀地拐賣兒童,形成了拐賣兒童的完整犯罪鏈條;第二,余華英以出賣為目的拐賣諶某華犯罪既遂;第三,余華英是主犯,直接實施拐騙、運送、出賣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極為突出,罪貴極為嚴重。

第四,2004年、2022年余華英分別被抓獲時未如實供述真實姓名及所犯罪行,沒有悔罪表現;第五,余華英拐賣兒童17名,造成12個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後果特別嚴重,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此外,法院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人的其餘訴訟請求。貴陽中院解釋,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9人未提供具體的證據證明其因余華英拐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故對各被拐兒童或家庭酌情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人民幣(約4213美元)。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範圍,依法不予支持。

很多網友認為,「既然都是死刑,重審是多此一舉?」大皖新聞引述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偉認為,「完整的刑事評價體系,不僅包括對罪犯的最終處刑,也包括對其所犯罪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不放過罪犯犯下的每一筆罪惡,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棄對部分犯罪的評價。一旦滿足於『已經是死刑』而對追加起訴的6名孩子被拐賣的事實不納入法律評價,正義將有缺失。」

上游新聞引述律師趙強表示,余華英上訴目的,可能認為自己的判決懲罰過重,希望在二審得到更輕的刑罰,或者拖延時間暫時避免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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