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萬存款被行長挪用 銀行拒賠:當事人委託存款沒查詢

南京李先生一家人24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5萬美元)的積蓄先前遭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以下簡稱郵儲江寧支行)原行長挪用,該行長後來被以挪用資金罪判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一審判決銀行應返還存款,但銀行以「儲戶沒經常查詢存款,存在過錯」為由拒賠並上訴,目前二審發回重審,讓李先生不服且氣憤。
上游新聞報導,李先生表示,2008年,為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後改為郵儲江寧支行)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分別使用三個身分證號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之後的10年時間裡,135萬元儲蓄款每年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江寧支行。
據李先生提供的存摺信息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後,之後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三本存摺餘額共計243萬多元。而當家裡要用錢時,才發現錢取不出來。報警發現,除第一筆存款信息是真實的外,存摺上其他存取紀錄都是假的。
報導提到,經調查,時某寧利用職務之便,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戶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3萬元,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法院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萬。
刑事官司判了,但錢還是要不回來。於是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為此,法院作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
之後郵儲江寧支行提出上訴。郵儲江寧支行上訴的理由是,在銀行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活動中,如果原告(儲戶)自身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應當由原告以及時某寧承擔損失。因為原告在處理自身存款中,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對此李先生並不認同,李先生表示,這件事已經在南京江寧法院開庭前調解會議幾次,但銀行以存錢後沒有經常查詢為由,認為他應該承擔責任。據多份調解筆錄顯示,郵儲江寧支行答辯時就堅稱,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
「這麼多年過去了,錢拿不回來。銀行員工挪用資金銀行可以先行賠付後,再進行追償。不能坑儲戶的錢。」李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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