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站現場也算參與」 香港灣仔暴動11人罪成

2019年禁蒙面法10月5日生效,次日有網友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警方在灣仔拘捕26人,其中11名男女包括5名學生昨在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7人被指違反禁蒙面法,一名男售貨員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均罪成。
明報報導,法官稱11名被告當時佩備防毒面罩和索帶等物品,並於警方推進後當場被捕,根據終院就暴動上訴判決,裁定他們蓄意裝備到場示威,藉現身鼓勵他人暴動,即使他們在場不作一聲,或沒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是參與了暴動,須負上刑責。
案件押後至5月7日判刑,以待索取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押。
據報導,11名被告介乎18至32歲,依次為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蘇朗豪、余雪菁及梁思婷,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暴動。第2、4、6至8、10及11被告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第9被告則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報導稱,法官應辯方要求,先為未年滿21歲的3名被告岑朗賢、林永聰和余雪菁索取教導所報告,另為曾接受手術的梁思婷索取背景及醫療報告,全部被告還押候判。
報導指出,法官逐一分析被告佩戴及攜有的物品,包括防毒面罩、護目鏡、頭盔、索帶和生理鹽水等,認為是屬於暴動者的裝備,一般人平常不會隨身攜帶,而被告未能證明有相關需要。法官又提到,梁耀文被搜出水槍和通渠水,認為他打算把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和破壞。
報導說,法官續稱,案發現場動亂多時,被告不是剛剛或有理由到場,推論他們撤離時因人多擠迫而墮後,未能及時離開,並遭制伏。基於案情及終院判決,法官裁定各被告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示威,他們明知並選擇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意圖藉現身而壯大聲威,以示鼓勵,並非湊巧路過或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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