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門檻提高 香港限縮「共犯原則」 利反送中被告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畫」原則,不會因為被告人身處現場,就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此一判決對反送中被告有利。已有部分反送中運動等案件因等候終院裁決而押後裁決,有大律師相信,香港終院這一裁決,一定會影響目前正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控方檢控內容及蒐證要更加聚焦被告的行為而非意圖。
香港終審法院的裁決,源於兩宗暴動案被告上訴,包括2019年「728」上環衝突案被告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都提出上訴要求釐清法律觀點。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3月曾經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並列舉六類「夥同犯罪」的角色,包括給予指令的「主腦」、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等,即使人不在現場亦屬「共犯」。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香港終院的裁決將暴動及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還原基本步」,提高了檢控門檻,控方必須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涉案人士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中扮演教唆、串謀等角色,而不能單憑被告身處現場,就認定他支持或鼓勵犯罪行為。他相信裁決一定會影響目前正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控方有可能會改變控罪,但強調串謀、煽動或教唆等相關罪行,一旦定罪,刑罰與主犯不相伯仲。
香港新聞組╱香港5日電
明報報導,女學生小樂前年11月在理大外圍幫忙傳遞物資,被控參與暴動。對於終審法院裁決,她起初覺得鬆一口氣,但判辭稱身處現場用說話鼓勵都可以入罪,令她感覺勝算不樂觀,她說:「叫『香港加油』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為何會變成教唆這麼嚴重?」
小樂說未與律師商討自己的案件如何受影響,但慶幸終院沒將暴動罪門檻擴至不在場者,不過,終院否決律政司對「共同犯罪」的主張時,小樂說傳遞物資只是微小行動,「我送物資幫人洗傷口,為何是暴動罪?」小樂被捕至今約兩年,她說最初非常消極和憂慮,後來決定樂觀面對一切。
社工陳虹秀2019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被控暴動,因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她稱終院判決猶如「還原基本步」,部分示威案件被告僅在現場逗留、沒使用暴力亦定罪,「終院判決為他們帶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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