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周星馳追討1031萬美元 于文鳳敗訴 法官:于因戀情替周工作

影星周星馳與于文鳳曾相戀12年,分手後卻被于要求就豪宅「天比高」等投資付10%分紅,涉款逾8000萬元(港幣,下同,約1031.9萬美元),但高等法院23日頒判辭裁定于敗訴。
香港01報導,法官高浩文認為,當年就分紅協議的對話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並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而且于既可獲10%分紅,又毋須承擔蝕錢風險,在商業上並不合理。他又認為于家底豐厚,只因戀情而替周工作,並不介意報酬,亦不會太擔可獲得的收入,裁定雙方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相信周所承諾的分紅只屬饋贈性質。
原告于文鳳,被告周星馳。于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萬元。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開首,饒有趣味地引述一句經常被指是電影界巨頭所說的諺語:「口頭承諾如同一紙空文」,帶出本案的最大爭議點,即于與周是否有意達成具法律效力的協議。
法官認為,雖然于在剛拍拖時,物業投資的經驗不多,但她的家庭背景,加上在港交所的工作經驗,她對於投資應有一定的知識,她在2002年前無償幫周處理財務,明顯是因為二人的戀情。
據報導,雖然于稱她在2002年與周的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合約前,雙方已有「共識」,于會獲分紅,但法官認為沒理由雙方在簽該合約時,不在合約列明于會獲分紅的條文,即使該合約後來作出多次修訂,但也未有加上相關條款。法官認為,于想替周工作只是基於二人的戀情,她不介意可獲多少報酬,因為她家底豐厚,她亦不會太擔心工作上可獲得多少。
法官又指,周既要出錢,又要承擔投資風險,于替周處理的工作卻值10%分紅,又不用承擔蝕錢風險,此點在商業上並不合理。法官認為,于只是因二人的戀情而替周工作,並非想獲報酬,又指種種證據顯示,周曾向于支付的款項較似是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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