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布出境入境規定 危害國安、違反出口管制禁出境
中國公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明確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行為者,可依法限制出境。陸學者指出,這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有極強的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
據中國官媒「人民日報」報導,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該規定共19條,主要規定四方面的內容。包括健全出境安全風險規範制度、明確出境入境申請要求、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和規範出境入境仲介服務。
較為外界討論的是,規定要求,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或者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於中國司法部網站撰文表示,該規定明確了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的情形,並進一步明確不准出境的情形,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有極強的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
成協中指出,規定也為「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提供法律工具。當中明確「反外國制裁法」有關規定,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者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採取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關措施的,由相關機構實施。
此外,為「健全中國公民海外風險防範制度」,規定指出,移民管理機構在受理、審批中國公民出境入境證件申請和實施出境邊防檢查時,可以根據風險等級對中國公民採取相應提醒防範和勸阻等保護措施。
相關仲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需要實行備案管理。規定明確規範,境外企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出境入境仲介服務,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資和港澳台資企業、機構可以依法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
該規定由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公布,全文共19條,將自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內容涵蓋出境安全風險、申請要求、限制措施與仲介服務規範。 規定指出,若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或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且可能損及國家產業安全與技術安全,均可依法不准出境。 除限制出境外,規定也提供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的法律工具,並要求移民管理機構依風險等級提醒勸阻;同時對仲介服務實施備案管理,限制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相關服務。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