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美國非法居留 需要申請I-601A豁免
讀者問:
我兩歲那年,在沒有移民文件的情況下入境了美國。最近,我結婚了,我們正在努力獲取身分。請問,移民步驟是什麼?
答:
我假設你的丈夫不是美國公民,就是永久居民。除非你符合245(i)條款的規定,並在2001年4月30日前,有人為你提交了勞工紙申請或移民簽證的申請,並且你於2000年12月21日當日人在美國,否則你無法在美國調整身分。你必須由領事館來處理你的移民文件。
第一個步驟是你的丈夫為你遞交I-130親屬移民的申請表,申請批准後,案件轉給國務院的全國簽證中心(NVC)處理,然後你可遞交I-601A豁免申請,來免除因你非法居留而受到10年不得入境的懲罰。若是要證明沒有你,你丈夫的生活會極端困難(或你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你或許可以獲得I-601A的批准。請注意,此豁免申請僅適用於那些僅在美國非法居留違反法律而被禁止入境的人。
若豁免申請獲得批准,你將在全國簽證中心(NVC)完成初步處理,然後回你母國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簽證面談。如果沒有其他困難,你可在30天到60天內回到美國並擁有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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