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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為政篇》述及孔子的政治理想:「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前三句講法治,人民怕受刑而不犯法,卻無羞恥心;後三句講德治,不用執法而靠道德自律,兼有羞恥心,還加上一個「格」字。但「有恥且格」的「格」該怎樣解釋,歷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格」不應簡單地解釋為「人格」,但孔子的看法也很明確,他看出刑罰的限制︰頂多能阻止負面行為,卻不能產生正面行為。這與西方所講的「正面管敎」(positive discipline)相媲美。「正面管教」基於Alfred Adler與Rudolf Dreikurs的哲學智慧。這兩位精神科專家都深知對所有人——包括孩子,保持尊重和尊嚴多麼重要。

「格」可解為「正」,引申為糾正、修正,《尚書》有「格其非心」,意指糾正不正確的思想。「格」又可解為來或至。「至」在什麼地方?是「至於善」,也就是從羞恥心提升到至善的境界。

另外,「格」字還有「降臨」的意思。《詩經・大雅・抑》有云:「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這裡「格思」的「思」是語助詞,「神之格思」指神的降臨,全句意思是,神的降臨是不可臆想猜度的,怎可以厭惡不敬?

當然,「格」的涵義甚豐,不只是上述解法。

從字的本義看,「格」字是形聲,從木,各聲,《說文》謂「格,木長貌」,指的是樹木的長枝條。由「格」字形成的詞,諸如格局、格律、格式、格言、格調,格鬥、以至所謂「格殺勿論」,指打死人而不用論罪;「格於皇天」是與天感通;「格格不入」是互不協調,互不相容。至於《大學》上的「格物致知」,朱熹和王陽明的解釋全然不同,這裡暫且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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