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出庭作證
在洛杉磯經營中醫針灸診所三十多年了,經歷過幾次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有中藥走私、誤醫案例,還有工傷或車禍保險等,也讓我對美國的司法程序有進一步了解。當年在電視上看到辛普森案審理的實況轉播,學了很多法律詞彙,後來在法庭上都用上了。
第一次出庭是上世紀九○年代中,洛杉磯市公共辯護律師辦公室打電話到我診所留言,也不知道他們從哪裡得到我的電話;我回電後,公辯律師告訴我,他們需要有加州中醫藥執照的專業人士協助。仔細一問,才知道一名男士從北京飛到洛杉磯,被機場海關查獲走私熊膽,數量龐大,當時的市場價值約一百二十萬美元。
海關的漁獵警察把嫌犯扣押在拘留所,準備三周以後開庭,公辯律師要我出庭作證,證明熊膽是中藥,是中醫治療的一部分。老實說,我那時已經行醫十幾年,但從來沒有用過熊膽,書本上的知識是有的,臨床經驗有限,律師說只要我證明熊膽是中藥就行了,我就同意了。
離開庭還有一段時間,我搜集各種有關熊膽的資料,包括古文、功效、單味藥與經方、適應症和現代研究進展。當時還沒有網路,查找資料要去圖書館,開庭前一周我去了市中心的公辯律師辦公室和律師見面,律師提供的照片證據看起來挺多的,嫌犯有兩個中等大小的硬殼行李箱,裡面塞滿了一排排裝滿熊膽粉的小瓶子。
律師還給我看活取熊膽汁的照片,熊被關在鐵籠子裡,腹部插導管引流出膽汁,乾燥後磨成粉入藥。律師嚴肅地說:「這可能是地區檢察官最大的問題,也是陪審員們最不能接受的,就是濫用動物謀取暴利。」我說:「我的執照只能讓我證明熊膽是中藥,至於熊膽怎麼來的?不在我作證的範圍內。」
律師事先告知,作證時間大約一小時,在此之前我從來沒有去過法庭,只是在電視看到過,有點緊張。開庭那天我準時到達,宣誓後開始回答問題。面對十二個陪審員,公辯律師的問題很簡單,就是熊膽的中藥藥性、功能、適應症與臨床用途等,還有中藥在中國已經應用了幾千年,試圖將嫌犯描繪成只是把熊膽當成中藥,帶到美國藥用。
地區檢察官則是咄咄逼人,問題十分尖銳,首先問我:「在中國,藥用的熊膽是從哪裡來的?」我回答:「身為中醫師,我們只開藥方,病人去藥房抓藥;另外據我所知,中國現在已經用人工合成或家養動物的膽汁,來代替野生動物的膽汁用藥」。
檢察官又問:「除了你所解釋的熊膽適應症,還有沒有其他用途,比如說改善性功能?」我回答:「據我所知,中國藥典中沒有關於熊膽促進性功能的記載。」又問:「你知道這麼多熊膽粉在美國的市場價值是多少嗎?」我回答:「不知道。」
檢察官話鋒一轉,投影機顯示黑熊關在狹窄籠子裡,肚子插著一根導管引流膽汁到瓶子裡,陪審員看到照片十分震驚。檢察官問那些熊膽是這樣取得的嗎?我則重複我的回答:「中醫用熊膽入藥已經有上千年的歷史,醫生開方時如果需要用熊膽,就會寫在處方,要想知道藥房的熊膽從哪裡來的?就得去問藥劑師了。我的執照容許我在加州開中藥處方,病人自己去中國城的中藥房抓藥,至於中藥從什麼地方進口的?我肯定是不知道。」公辯律師和檢察官又問了幾個問題,大法官宣布我的專家證人作證完畢,讓我退庭,我總算是鬆了口氣。
出庭後走去停車場,漁獵局的警官跟著我並問我:「你開中醫診所,有沒有賣動物製成的中藥或其他禁藥?」我回答說:「我是美國的守法公民,是公辯律師請來作證的,不是罪犯,你沒有權利問我這些問題,並在停車場恐嚇我。」警官只好作罷。幾個月後,公辯律師辦公室來電話,熊膽嫌犯因為走私數量太大,被判了數年徒刑。
另一次出庭,是幫一名中醫針灸師作證;這名醫師給病人做推拿引起併發症,被病人告上法庭,該醫師的辯護律師要我出庭作證。原來病人經過推拿旋轉頸部後,症狀加重,病人再去看專科醫師,醫師告訴病人:「中醫執照只容許推拿按摩,不容許手法旋轉頸部,那就導致了你的神經損傷,你可以告那個中醫。」
病人聽從專科醫師的勸告,狀告中醫師,幾周後辯護律師寄過來病人的病情和治療經過,以及各個專科醫師的診斷。文件大概有四寸厚,閱讀後我對原告病人的病情有所了解,心裡有數了。為節省冗長的法庭等候時間和費用,雙方同意在仲裁法庭解決。
我的時間有限,經商議後原告與被告的律師決定都到我的診所接受我的作證,約好時間後就開始準備。和被告辯護律師通了幾次電話,律師囑咐我什麼可以說,什麼不要說。作證那天各方來了兩個律師,再加上法庭報告記錄員,讓我的診所辦公室變得有點擁擠。
原告律師先問我的履歷,然後問我:「中醫推拿手法是不是加州中醫針灸執照容許的範圍?」我回答:「是的。」又問:「頸椎推拿旋轉手法是不是包括在內?」我再答:「是的。」
律師問:「我們有專科醫師作證,認為頸椎旋轉手法,不在中醫針灸執照行醫的範圍之內。」我事先作了準備,把我複印的古書文字和圖解發給每人一份,解釋說:「中醫推拿頸椎旋轉手法有上千年歷史,隋朝巢元方的『諸病源候論』就有記載,明朝還有繪圖說明,中醫古籍浩如煙海,不能一一列舉。頸椎旋轉手法是中醫推拿的重要組成部分,既然加州中醫針灸執照容許針灸推拿,中醫師做頸椎推拿旋轉是合理合法的。至於被告醫師做完頸椎旋轉後傷及病人引起併發症,那是醫師本人的問題,比如診斷誤判、手法不恰當等,但醫師是在他執照許可的範圍內給於病人治療的。」
幾經來回問題後,雙方都同意我的觀點,作證結束,最後雙方庭外合解了,原告方的律師後來還成了我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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