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1.1cm遭消防退訓 她釋憲成功 違憲原因「差別待遇」
原為義消的女子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因僅158.9公分高,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160公分標準,資格遭廢。陳女認為規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聲請釋憲。因全台年輕女子平均身高159公分,憲法法庭認規則明顯有差別待遇,昨判決違憲,一年內失效。
因考試規則違憲,憲法法庭廢棄陳韻宣案確定判決,發回最高行政法院。該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陳韻宣筆試錄取後,高雄榮總台南分院體檢身高為160公分,受訓時被認為有複檢必要,南投醫院檢查卻少了1.1公分,訓練中心報請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陳女提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基於救災、救護考量,設定身高限制有助消防警察執行任務,具有公共利益,改判她敗訴。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陳女的訴訟代理人鄭猷耀指她長期擔任義消,規定是間接歧視,關係機關不顧科學證據。消防署署長蕭煥章則以自身救災經驗,指消防工作需要輪替,身材若無法配合搬運、攙扶,受困的人如何運救?尤其最近有許多罹難的憾事,很擔心整個制度再改變,會不會有更多不確定的風險。
憲法法庭認為,在「消防警察」範圍內,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明顯有不利的差別待遇,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
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明,平等權不代表禁止任何差別待遇,關係機關雖主張依實務與默會知識,認為身高高的人符合勤務、相關設備實際需求,但器材可依國人身高訂製,矮小的人進入空間狹小的災害現場也有優勢,對於女性身高的限制,手段與目的不具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判決後,消防署強調,將依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實際需求,配合考選制度於未來調整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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