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三讀 軍營內擅自攝錄影最重關3年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全文共25條,涵蓋軍事營區的定義、安全勤務的指揮與執行、進出營區的管制事項、使用武器或器械的規範、補償與救濟的程序,還有違反該法的罰則等內容。
為避免軍事迷擔心觸法,國防部表示,拍攝戰機起降的行為,如未危害軍事機敏安全,非此條例禁止範圍;禁止行為將明確公告,持續宣導,避免民眾誤觸法令。
立法院昨天也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關之物,或者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下罰金。
另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但原住民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為防有人故意開槍再攜械自首,尋求刑責減免,修法將減刑修正為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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