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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代落選不能驗票 憲法法庭: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陳婷玉(右)說明選罷法重新計票判決。記者林孟潔/攝影 林孟潔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陳婷玉(右)說明選罷法重新計票判決。記者林孟潔/攝影 林孟潔

憲法法庭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限立委、直轄市長、地方縣市長落選人能聲請驗票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而違憲,立法者應盡速修法,而在修法之前,所有公職選舉落選人得票數差距千分之3以內,均可聲請重新計票。

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候選人葉高潔參與去年九合一選舉時,以2票之差成為落選頭,雙方得票數差距為千分之1,他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被駁回確定。

他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除立委、直轄市長、地方縣市長以外的公職選舉落選人聲請驗票,違反平等原則,侵害人民被選舉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我國選舉開票,是由開票所工作人員人工計票,不免有偶發人為疏失的可能,若當選人與落選頭的得票數相近時,會有影響選舉結果正確性的疑慮,而重新計票目的是為匡正開票的可能的人為疏失,確保選舉結果的正確性,也有盡快弭平選舉爭議的考量,是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稱選罷法重新計票規定排除非立委、縣市長選舉的落選人,理由是迅速解決社會關注度較高、重要的選舉選票爭議,另是節省司法資源及行政成本。

但憲法法庭認為,所有公職人員選舉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不因中央或地方選舉位階、性質為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而有不同,更不因社會關注度高低而有差別,況且每一種選舉開票皆有可能發生人為疏失,選罷法沒有正當理由分類選舉,已悖離建立重新計票制度的目的,不符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

憲法法庭判決選罷法相關規定違憲,立法者盡速檢討修法,但未設期限,在完成修法之前,包括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等10種選舉,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皆可依相同的聲請要件,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補足法律真空狀態,並廢棄葉高潔敗訴的確定裁定,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開票 罷免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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