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換身分證 拒載父母、配偶姓名 法院准了

陳男去年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後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確實沒必要記載父母、配偶姓名與役別,准予換發。內政部戶政司表示,會支持戶所提上訴。
判決指出,身分證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固然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再者,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認為也違反比例原則。
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受訪表示,國民身分證的格式是「戶籍法」第52條授權內政部訂定的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備查,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立法院會審酌。
林清淇表示,就戶政司立場而言,身分證是全國一致流通的,如果每個人要主張哪個欄位不印,以致核對相關資料時無從辨認,變成要拿其他文件資料去佐證,就失去身分證的實質效果。
林清淇表示,法院這樣的判決有其主張,但戶政司基於身分證主管機關的立場,還是認為身分證必須具有全國一致性的規定,他們會支持戶政事務所提出上訴。
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共14項,包括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空白證編號,以及膠膜號。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