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爭女 憲法法庭判違憲 5大法官批干預家事訴訟
憲法法庭針對義大利富商及空姐母親改定親權暫時處分,做出第一件裁判憲法審查判決,撤銷最高法院裁定發回更審,但林俊益、張瓊文、黃昭元、楊惠欽、蔡宗珍五位大法官難以認同,認為判決混淆各級法院權限,過度干預個案裁判結果,並等同宣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範違憲,破壞效果極大,令人憂慮。
台北地院、最高法院指出,遺憾但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有法官認為,遺憾多數大法官的想法,未成年子女的意願雖是判決的一環,但「子女最佳利益」才是家事法官考量的重點。
五位大法官認為,詹女未說明何種基本權受到裁判侵害,不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要件,憲法法庭應不受理,但判決完全忽略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作為首件裁判憲法審查判決,卻忽視「聲請權能」,令人憂心。
不同意見書指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非「第四審」或「超級上訴審」,憲法法庭不應審查個案,但判決認為跨國父母親權案件應特別考慮子女改變慣居地面臨的適應問題,除非十分急迫、強烈必要,法院不能讓子女移居他國,五位大法官表示不贊同,認為判決已介入具體個案,有逾越裁判憲法審查界限的疑慮。
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子女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立法者明文授權法院斟酌個案做適當處理,但憲法法庭卻要求法院應「直接聽取」子女陳述,嚴重壓縮個案權衡空間,等於宣告家事事件法規範違憲。
五位大法官表示,女童一審時約五歲半、二審約七歲八月,最高法院裁定時才剛滿八歲,如何確認女童當時有陳述意見的能力或意願?又如何排除他人對女童的影響,確保女童說的是真實、自主的意見?問題不是身為法律審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可以自行認定的事項。
北院二審裁定,母親帶女童回台後,「一度連法院都無法知悉女童去向」,顯見當時法院未直接聽取女童意願,涉及太多複雜因素,憲法法庭應該尊重事實審法院的認定,不宜取而代之。
又憲法法庭判決見解,無異同時宣告家事事件法程序監理人規定違憲,對整體家事事件法規範架構、實務運作,有嚴重不利影響。
多位大法官指出,此判決見解已悖離家事事件法立法意旨,甚至以事實審法院自居,要求法院必須直接聽取子女陳述意見,間接干預家事法院認定事實,混淆憲法法院與各級法院間的權限分際。
不同意見大法官憂心,判決剝奪家事法院的個案權衡空間,過度干預家事法院個案裁判,判決理由除宣告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外,也幾近宣告家事事件法規範實質違憲,對制度造成的衝擊、破壞性效果極大,令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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