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長槍打鳥加菜 泰籍移工反吃官司

台中泰國籍孟姓移工為了想獵捕鳥隻替自己加菜,竟撿來廢鐵、不鏽鋼及木把手,在宿舍自行製成一把具殺傷力的土製長槍,於河堤狩獵時被警方逮捕送辦;法院考量孟男在泰國上有老、下有小,全靠他一人在台的工資維生,因情堪憫恕,減刑後依槍砲罪判處兩年六月徒刑。
檢警調查,孟男為方便獵捕鳥隻,私下拿廢鐵、不鏽鋼及土鏟等原料,在宿舍裡面自行改造槍枝,將拆下土鏟木製握把當作槍柄,再用鐵、不鏽鋼做成板機、槍管,再以取得的喜德丁火藥當動力。
2021年9月7日晚間,大甲分局巡邏大安區東西三路堤防道路,發現孟男正拿著土製長槍要獵捕鳥類,員警上前盤查扣押槍枝、鋼彈,土製長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檢方依違反槍砲罪起訴孟男,孟男對製造槍枝也坦承不諱。
法院審酌,孟男是泰國籍移工,在泰國仍有祖父、父母、妻子及三名小孩需要扶養,全仰賴他來台賺取工資維生,考量孟男是為了添加伙食,才會自製槍枝,顯然和其他危害社會行為不同,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孟男辯護人主張,孟男應可以類推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狩獵部分;法院認為,槍砲條例第20條的規定,是考量原住民使用獵槍有其生活上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的行為,因嚴重侵害原住民人權才訂定。
但在本案中,孟男是外籍移工,不是原住民,難認有何相同文化背景考量,無類推適用之理;審酌孟男製造槍枝仍對社會治安有一定危害,但考量犯後自白及家境等情狀,依犯非法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刑兩年六月,併科罰金台幣2萬元(約68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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