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評論/不透明又不受監督 陳時中能當首都市長?

國民黨團指控,根據審計部的報告,衛福部將新冠疫苗採購合約、金額等文件全列為「絕對機密」,封存30年至2051年2月25日。正參選台北市長的前衛福部長陳時中辯稱,疫苗採購簽保密條款是「國際通例」;他還反問,全世界有什麼國家公開疫苗採購資訊?在野黨議員迅即列舉日本和英國的例子打臉。蔡政府濫用「機密」規避監督,反讓人覺得「其中有詐」。
從機密設定日期看,陳時中去年2月即將疫苗採購資訊全部封存。當時萬華疫情尚未爆發,台灣尚未採購國際疫苗,鴻海等機構也尚未購捐BNT;因此,陳時中聲稱要保護「賣方」的機密,唯一對象只有高端,以及政府稍早阻止東洋代理BNT的決策過程。
事隔3天,衛福部次長王必勝出面澄清,稱該「密件」只是公文流程的保密等級,30年指的是「保存」期限,而非「封存」。不論陳時中的「封存」或王必勝的「保存」,長達30年都是極漫長的時程,陳時中設下這麼長的「機密」保護傘,難道不是想要掩人耳目?
區區疫苗採購決策,衛福部如果竟用到最高等級的「絕對機密」,給人一種「牛刀殺雞」的荒謬感。根據台灣《國家機密保護法》,保密期限分為三級:「絕對機密」不得逾30年,「極機密」不得逾20年,一般「機密」不得逾10年。如果疫苗採購只是為了幫廠商保密市場價格,適用10年的一般「機密」都嫌太長,哪裡需要用到30年的「絕對機密」?難道是台灣高層首長插手了不該的決策,一外洩,可能成為高級醜聞?
不管是公文流程的「密」或企圖遮掩的「絕對機密」,衛福部將疫苗採購設定為30年的保密文件,都有規避國會預算監督之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家機密的核定,應在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而且,不得為了下列目的: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或機關的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反觀衛福部的作法,不僅違背了「最小範圍」的精神,甚至觸犯了法令所有禁止之目的,是為了隱瞞疏失與不法,幫特定人士掩飾不名譽行為,並違反政府資訊應公開的原則。否則,為何立委拿到的相關資料,重要的金額和數字均被塗黑?
由此可知,《國家機密保護法》早預見會有不肖官員濫用機密保護機制,因而設下種種規範。遺憾的是,政府中仍不乏陳時中者流敢厚顏曲解法令,讓國家的機密保護機制隨他傾倒。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對象,原主要涵蓋國防、外交上可能動搖國本的國安事務,現在竟淪落至為疫苗政策、總統論文背書,執政心態之封閉即不難想見。
蔡政府官員如此需要藉助機密的保護,主要是決策粗疏或私利糾纏,因而無法接受監督,只能濫用機密為自己打造「金鐘罩」。30年的時光何其漫長,那是耗掉一代人的等待;屆時,遲來的真相還有什麼意義?尤其,國會的監督是民主政治極重要的制衡,當立法、司法、監察都淪為蔡英文一言堂的橡皮圖章,如今連疫苗這種公眾利益攸關的事都要以銅牆鐵壁封存30年,逃避監督。試問,蔡英文自詡的「公開透明」,都要灌上水泥了嗎?
陳時中追打柯文哲的大巨蛋案時,聲稱所有歷史資料都須公開透明;若以此反求諸己,他封存的文件豈不該先行解密?否則,以他不透明又不受監督的作風,首都市民選他,豈非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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