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權利法遭聯邦法院大量削減權力 縮減提告資格
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日前裁決,根據「投票權利法」(Voting Rights Act)第二款(Section 2)規定,一般公民或民權團體均無權提出選舉訴訟,只有聯邦政府有權對選舉提出司法挑戰;紐約時報分析,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投票權利法」權力等於遭到大量削減,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這項裁決將被上訴到最高法院。
「投票權利法」第二款規定,禁止選舉或投票辦法以種族為由歧視美國人民。
紐時分析指出,保守派大法官居多數的最高法院,最近幾年已有多個削弱「投票權利法」的重大判例,但在其他案件裡,例如今年6月的阿拉巴馬州國會選區重畫涉嫌種族歧視案,大法官判決則維護了「投票權利法」精神。
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利法」堪稱美國民權運動最重大成就之一,推翻存在數十年之久、帶有種族歧視的「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避免出現基於種族的奇形怪狀「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選區畫分。
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針對阿肯色州案例裁決時指出,「投票權利法」條款文字並沒有明確指明一般公民有權根據「投票權利法」提告。
報導指出,如果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裁決獲最高法院同意,「投票權利法」最重要的層面將因此失去,有關投票歧視、選區畫分歧視等提告案件,絕大多數都來自公民或民權團體提告。
紐約大學法學院(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布瑞南司法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民主計畫部主任溫蒂‧魏瑟爾(Wendy Weiser)說,如果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裁決得以維持,「投票權利法」就遭受致命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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