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藏匿海外投資 當心財產被充公
/何美惠會計師
March 13, 2011 06:30 AM | 8918 次 | 0 0 評論 | 33 33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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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撒天羅地網海外追稅,民眾報稅要更謹慎小心。(GETTY IMAGES)
國稅局在2009年海外帳戶「自願申報行動」(voluntary disclosure initiative)大有斬獲,有1萬8000人「自願申報」。在最早結束的兩千個案中,納稅人平均繳納20萬元。國稅局今年2月再度宣布,進行2011年第二次「自願申報行動」。

在第一波「自願申報行動」中,納稅人繳納最多的不是欠稅、利息和欠稅罰款,而是對一些資訊報表(information return)的罰款。實際上,這些報表即使報了也不必繳稅。美國現有「海外金融帳戶報告」(FBAR)和企業(entity)的「海外資訊申報」等七、八種報表。其目的是要防止利用海外帳戶和海外公司(包括合夥和信託等)逃稅。國稅局要知道美國納稅人和海外公司(合夥和信託)的關係和往來情形,以及與美國公司和外國股東之間的往來和分配等,因此要求申報這些報表,不報就會罰款。

在第一次「自願申報行動」中,國稅局發現海外資訊申報中存在一些漏洞,如出租房的市值就不在資訊申報的範圍,小股東放置於家中的股票也不須申報。國稅局的罰款已造成納稅人和律師、會計師等以拖延結案或放棄自願申報。在討論2010的「促進就業法」(HIRE Act)時,國稅局要求國會立法把資訊申報的範圍擴大。該法從兩方面著手,既要求外國銀行申報美國客戶資訊,也要求納稅人自己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它也把未申報資訊報表和收入者的欠稅罰款從20%增為40%,欠稅調查期則從三年增為六年。

那些海外收入和資產要申報?

美國稅法規定,「美國人」要將全世界的收入都要向美國政府申報;他們位於全世界的財產也在遺產和贈與稅的申報範圍裡。美國稅法中的「美國人」指的是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包括個人和企業團體等。為了防止逃漏稅,美國政府還規定非常多的「資訊報表(information returns)」,以追蹤納稅人在海外的銀行戶頭和海外公司情況和分配等,以做為課稅的根據。資訊報表不是稅表,但不申報往往會有比稅表更高的罰款。

國稅局在2011年「自願申報」常見問題詳列七項未申報罰則和三項欠稅罰則。七項未申報罰款如下。FBAR罰款:未在TD F90-22.1表上申報所有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內超過一萬美元存款,故意不報的罰款是每年十萬元或50%的餘額,兩者取其高,還有刑責和坐牢的可能。非故意不報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一萬元。其罰則是所有資訊報表中最重的。3520表罰款:未申報與外國信託的交易如成立和移轉資金出入信託,以及接受外國贈與超過十萬美元。信託交易的罰款是交易金額的35%,外國贈與的罰款是每月5%,最高25%。3520-A表罰款:外國信託的美國所有人須申報外國信託的資產,未申報的罰款是資產餘額的5%。

5471表罰款: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董事和管理人員須申報外國公司的資產和負債表,以及和外國公司的交易,未申報者罰款一萬美元。經通知後未在90天內補報者,每月罰款一萬美元,最高五萬美元。

5472表罰款:美國公司須申報直接或間接擁有美國公司超過25%股權的股東和公司的交易,未報者罰款一萬美元。經通知後未在90天內補報者,每月罰款一萬美元,最高五萬美元。

926表罰款:美國公司要申報轉給外國公司的資產,未申報者罰款是資產的10%,最高為十萬美元。有意不報該表,則罰款金額不限。

8865表罰款:在外國合夥的美國合夥人、董事和管理人員須申報和外國合夥的交易、年度的資產和負債表以及和外國公司的交易,未申報年度報表者罰款一萬美元。經通知後未在90天內補報者,每月罰款一萬美元,最高五萬美元。未申報交易者,罰款是資產的10%,最高是十萬美元。

三項欠稅罰則如下。一、詐欺罰款。因詐欺而欠稅者,罰款是欠稅額的75%。二、未報稅罰款。罰款額是每月欠稅額的5%,最高達25%。三、欠稅罰款。罰款額是每月欠稅額的0. 5%,最高達25%。

這個清單沒有列上8858表罰款。該表申報獨資企業的海外企業資料,其罰則和8865類似。以上八個報表的申報規定相當複雜,其罰款額至少都一萬美元。如有需要,讀者應諮詢專業會計師。

未申報也可能免罰

有些納稅人不欠稅,或六年只欠一、兩百元稅,卻被稅局官員要求罰款好幾萬、甚至幾十萬元,所以這些案子多半還未結案。其主要爭執就在罰款的根據。國稅局在2011年常見問題17說得明確:「如果沒有欠稅,並在2011年8月31日前補報FBAR ,將不罰。但2010年FBAR的申報截止日是2011年6月30日,納稅人須準時申報。」

常見問題18也說明,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5471表、3520表等。如果納稅人不欠稅,只要在2011年8月31日補報資訊報表即可。因此,讀者應把握這個難得的機會把這些表格補齊。

特定海外資產申報

2010年的促進就業法新增稅法6038D條規定,個人若在當年擁有「特定海外金融資產(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合計超過五萬美元,則須在稅表上申報規定的資訊。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包括:海外金融機構管理的帳戶、非在金融機構帳戶內的海外金融資產如非美國人發行的股票(stock)或證券(security),任何發行人或簽約對方是非美國人的金融工具、投資用的合約和任何外國機構(foreign entity)的所有權。

規定的資訊包括:金融帳戶的金融機構名字、地址和帳號、股票或證券的發行人和種類、足夠辨識金融工具、合約、和所有權的資訊,以及發行人或對方的名字和住址、金融資產當年最高值。

罰則有:未申報資訊,罰款一萬美元;國稅局通知後,超過90天還未報,每30天增加一萬美元,最高不超過五萬美元。如果財政部認為個人有特定海外金融資產,而個人未提供足夠的資訊證明總金融資產低於五萬美元,則稅局可自行認定金額超過五萬美元。如果可以做投資於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的美國本地機構,則本法也適用。如果因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則可免罰,但因外國政府民法、刑法規定不准提供資訊不可作為合理原因。

欠稅罰款和追查期都加倍

新法除了把申報海外資產的範圍擴大外,也把欠稅罰款和追查期加倍。欠稅罰款加倍:如果沒有依照稅法6038、6038B、6038D、6040A或6048條 (即八大資訊申報)規定申報海外資產,則欠稅罰款從20%增至40%。舊法規定欠稅罰款的核課期為三年;如果少報收入超過總收入(gross income)的25%,則追查期增為六年。新法規定,少報海外資產,且少報收入超過5000美元,則核課期增為六年。

以上的「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申報(SFFAR)」不能取代海外金融帳戶(FBAR)的申報,也不能取代海外企業的資訊申報。FBAR是由銀行機密法管轄,申報標的是由海外金融機構管理的帳戶,和稅法無關,申報底線是一萬美元,會計師等報稅專業人員也不必簽字,申報截止日期是每年的6月30日。SFFAR是稅法中的一條,申報標的包括幾乎所有金融財產,申報底線是一萬美元,報表跟著稅表走,所以報稅專業人員要簽字,截止日期和稅表一致。下表是FBAR 和SFFAR的比較。

外國銀行須申報美國海外帳戶

促進就業法除了增加納稅人的申報要求外,也增加稅法1471到1474條,要求第三者如金融機構或企業來申報。這四條法律2013年起生效。1473條是定義,1474條是特別條款,現在解釋1471條和1472條。

1471(a)條規定,除非合於1471(b)規定,否則任何付給外國金融機構的「應扣繳的付款(withholdable payment)」,美國給付人要扣繳30%的稅金。應扣繳付款包括:美國來源的利息、股息、租金、薪水、保險費、年金、服務費、月費、年費和其他固定的年度或定期增值、收益和收入;賣出或處置(disposition)可能產生美國來源利息或股息的資產的價款。美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行的利息算美國來源。

1471(b)規定,和美國做生意的外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和美國政府簽約,答應詢問客戶是否有美國身分,申報當年其帳戶,金額超過五萬美元的美國客戶資訊。金融賬戶指的是存款 (depositary)帳戶、代管 ( custodial)帳戶、債權和所有權等。如果客戶不合作,這些銀行須代美國政府扣繳稅。如果爭取外國政府准許提供資料不成,則關閉該帳戶。外國金融機構也可選擇比照美國金融機構申報和扣繳稅金。不簽約或未遵照合約扣繳的金融機構,則規定其在美國投資的給付人,對應扣繳的付款,不管是否免稅、不管國際所得稅合約是否有較低的稅率,都要扣繳30%。

1472條適用於其他企業,規定海外企業需提供主要 (10%以上)所有人如股東、合夥人等類似的資訊給美國給付人,否則美國給付人付「應扣繳的付款」,要扣繳30%的稅金。

外國金融機構或企業需提供的美國帳戶資訊有:一、持有人名字、地址和稅號。若帳戶持有人是一個美國人擁有的海外機構,則是該機構的美國重要擁有人的姓名、地址和稅號。二、帳號。三、帳戶餘額或價值。四、帳戶的總收入和總提款。

1471條管的是金融機構,一般讀者關心的是自己的海外帳戶會不會被報給美國國稅局。如果在TDF90-22.1表上申報超過一萬美元的海外金融帳戶,又在8938表上申報總數超過五萬美元的外國資產,並已報收入,那麼就沒問題了。

1472條規定,美國人在付給外國人「應扣繳付款」時,除了須要求外國個人或企業填報W-BEN表聲明是非美國稅務居民外,還要問企業其重要股東、合夥人等是不是美國稅務居民。讀者可以上國稅局網頁找到W8-BEN表和1042和1042S表和說明書看申報和扣繳的辦法。

海外信託罰款增加

美國人擁有外國信託或與外國信託有來往,則須要申報3520表。應該申報的項目包括:成立外國生前信託、移轉資金到外國信託、外國信託擁有人的死亡、遺產轉入信託等。外國信託須每年報3520-A表申報信託資訊。外國信託的受益人也須申報從信託分配到的金額。

因為民法和稅法對贈與是否完成的標準不一樣,轉入信託的財產在稅法上也許不算贈與,但民法上已是贈與,符合3520表的申報要求。促進就業法規定,除非信託管理人能證明沒有任何信託財產會於現在或將來解散時施惠美國人,否則假定外國信託有美國受益人。該法也規定,如果外國信託有替代受益人 (Contingent beneficiary)或美國人有權指揮外國信託分配,那麼就當成委託人信託(grantor trust),要申報3520表。

新法把未報罰款增加,是「須申報額」的35% (包括轉入額、變成外國信託、擁有額、分配額等)或一萬美元取其高。如果未在國稅局提出要求申報的90天內申報,每30天罰款一萬美元,最高額是全部「須申報額」。這法條2010 年就生效,今年要申報。

未申報與欠稅,財產可能充公

仔細研究各種報表的罰款就會發現,如果不遵從報稅和資訊報表的要求,一旦被發現,國稅局基本上可以拿走所有海外投資,甚至可以拿國內資產來抵充。

國稅局在2011年常見問題35和36中說得清楚,海外罰款適用到所有納稅人「與不遵守稅法有關」的海外資產,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由擁有,不管是用何種形式(公司、合夥、獨資或信託等機構)擁有,也不管資產的種類。所有銀行帳戶內的現金、股票、債券等、有形財產如房地產、藝術品等以及無形財產如專利、股票和營利事業的所有權等,都要罰款。個人非營利性財產如果是用已課稅或免美國稅的資金取得的,則不必罰款。若取得的資金是用該繳稅而未繳稅的財產,則雖不欠稅也要罰款。不遵守稅法包括未申報這個資產的收入和到期未繳納稅金。

美國一向以開放和自由來吸引世界各國移民和投資以及鼓勵企業海外投資。這種開放,是美國能長久保持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最近幾年的各種申報規定和巨額罰款,尤其2010年新法已造成移民美國和海外投資的困難。這對美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影響有待時間來判定,但移民卻不能和國稅局「捉迷藏」。

移民美國和海外投資先做財務規畫

美國稅法規定,一旦拿到綠卡,就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要受制於美國的法律。例如,一個中國的企業家申請投資移民美國,落地簽證那一天起,他就要申報他在中國的資產和收入。因為他的資產是以他的取得價而非拿到他綠卡當天的市價當成本來計算。

假定他在拿到綠卡第二天出售一些股票,因為擔心失去臨時綠卡,沒接受會計師的建議,未利用中美所得稅條約來申請當非稅務居民,也沒申報他在中國的收入和財產的資訊,三年後他被查到故意逃稅和未申報資訊。根據國稅局的罰則,他可能丟掉所有他一生賺來的資產。如果他在落地簽證前先處理財產,或在拿到綠卡後接受會計師建議,則情況又大不同。

新法也影響到美國人的海外投資。新法要求納稅人每年提供海外投資項目的市價,如未上市公司股票、房地產的市值、合約的價值等。如果納稅人不是大股東,很難拿到資料。即使拿得到,每年對這些資產做估價,負擔也非常重,不申報又可能被罰鉅款或坐牢。

2011年的「自願申報」針對的是2003年至2010年的欠稅和未申報的納稅人。因為法源不足,納稅人還可以和國稅局力爭。國稅局已在2010年要求國會立新法,有法源來課重罰。在如此疊床架屋的申報要求和重罰之下,要研究如何申報、補報或參加自願申報。準備移民或進行海外投資者,都要仔細規劃,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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