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記者蘇位榮、蕭白雪台北7日電
November 07, 2009 12:08 AM | 2309 觀看次數 | 4 4 評論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平權邁步<br />日日春關懷協會等社運團體多次走上街頭要求廢除罰娼條款,6日樂見大法官宣告「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 本報資料照片

平權邁步

日日春關懷協會等社運團體多次走上街頭要求廢除罰娼條款,6日樂見大法官宣告「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 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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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大法官昨天作出六六六號解釋,認為這種處罰標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至於娼妓、嫖客是否都該罰或者都不用罰,大法官沒有特定立場。但大法官特別點出,賣淫的大都是女性,社維法對「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等於在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這些人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認為社維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與憲法的「男女平等權」相違,於是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指出,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一致,但社維法卻以有沒有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賣淫者),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另一方(買春者),這種標準已經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明顯違憲。

對於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確表態,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解釋文最後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時,政府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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