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將互免所得稅
記者林庭瑤、林安妮、陳美珍台北4日電
November 04, 2009 12:00 AM | 822 觀看次數 | 5 5 評論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兩岸在短短一周內,飛快進行二個回合的租稅官方談判,雙方對年底前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定已取得共識,最快明年雙方即可就分配課稅權、交換課稅資料等展開首度合作。

兩岸可望在12月中下旬舉行的第四次江陳會簽署互免所得稅協定,透過課稅權分配協議,將可保障兩岸各自的課稅主權,不必上演搶稅大戰。

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收益不再會「一條牛剝二層皮」,透過租稅協定的保護,台商將握有同時向兩岸政府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PA)權利,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複課稅及查稅。

不過,台商要求在兩岸租稅協定中訂定「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權」的條款,可能無法如願。台灣目前在大陸的投資金額龐大,透過這項扣抵權,台商在大陸享有的免稅或減稅利益被當成已繳納稅款,可拿回台灣扣抵應納所得稅,坐享重複減稅優惠。

兩岸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為四次江陳會四大議題之一。根據上周在北京、本周在台北舉行的二次談判結果,兩岸歧見不大。

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定採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範本架構,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定的規範。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執行業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台商在大陸地區工作獲取的薪水,只需向大陸政府繳稅,台灣不再課稅;但台商自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養老金,課稅權則歸居住地國所有,即台商符合台灣居住者條件,由台灣課稅。

另外,權利金、股利、利息等,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兩岸即各扣繳10%。至於不動產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則由所得發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

兩岸租稅協定比照其他國際協定,也訂有課稅資料交換的義務,但資料交換具有特定性,必須有特定的查稅需要或對象,才可行使這項權利。

大陸目前簽署的租稅協定已有80餘國,台灣則只有16國。兩岸一旦簽署租稅協定,也將使台灣對與歐美、亞洲等重要貿易國的租稅外交工作獲得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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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
« LA071109 張貼於 Saturday, Nov 07 at 01:39 AM »
馬英九包藏禍心】主張終極統一論,要中國併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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