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9年4月獲得美國綠卡,成為永久居民。因為我年老有病,需要在中國治療,需時很長,而移民局規定,永久居民每年在美居住的時間一定要在六個月以上。由於這個規定,我想在兩年(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之內用10個月的時間在中國治療,並同時滿足在美居住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要求。
如果上述方法不行,我想辦理回美證回中國治療,需時大約一年半左右(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我將於2014年3月持綠卡五年,請問我到時可否申請公民?
答﹕
首先我們認為你對移民局相關規定的認識是不全面的。移民法沒有規定持綠卡者每年一定要在美居住六個月以上,而是要求美國永久居民如果要在境外連續居住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該在離境前申請回美證,以免在今後入關時被移民局海關人員以有「非移民傾向」找麻煩。因此,如果你需要在境外逗留10個月左右,你應該先申請回美證,打完指模後再出境。
在你離境期間,你還要在美國保持你的銀行戶口,按時繳稅等。另外,只要你在2014年3月前的30個月中持續在美居住(三個月的短期出境不影響此持續性),你屆時就可以申請公民。(/陳梅律師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