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持有綠卡已達一年,打算在四年後成為美國公民。但由於工作關係,本人需要到中國大陸工作。幸好公司願意配合我的工作時間,准許經常進出美國,好讓本人將來有合資格成為美國公民。本人已在貴刊了解了很多入籍的條件,如需要回美證、出境不可超過六個月等等。請問以下三個方法是否同時可以達到合資格成為美籍公民的條件嗎?哪一個比較安全?
方法一﹕每年留在美境一共大約六個月,每次出境到中國時間少於六個月。填表時,過去五年居住在美境內將超過兩年半。比方說,1月1日入境,在2月15日出境;4月1日入境,到5月15日出境;6月1日入境,在7月15日出境;9月1日入境,在10月15日出境;12月1日入境,到12月15日出境。如此類推。
方法二﹕每年入境一次,出境一次,每年留在美境內超過半年,每次出境到中國時間少於六個月。填表時居住在美境內將超過兩年半。比方說,1月1日入境,7月1日出境。第二年1月1日入境,到7月1日出境。
方法三﹕每年出入境兩次,每年一共留在美境內大約六個月左右,每次出境到中國時間少於六個月。填表時居住在美境內將超過兩年半。比方說,1月1日入境,到4月1日出境;8月1日入境,然後11月1日出境。
此外還有其他的解決方法或提議嗎?
答﹕
你說的三種辦法的區別,只是在於每年出境一次、兩次還是多次的差別。按照入籍的法律,每年出入境的次數並不重要,只要每次出境不超過半年,五年當中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超過一半即可保持居住的連續性。你的三種方案,都符合入籍居住時間的要求,不會導致連續居住的時間中斷。如你的工作屬於涉外貿易或商業開發,還可以申請N-470,保留在美國居住時間的連續性。
需要提出的是,以上只涉及為了入籍的目的而保留居住的連續性,還涉及另一個問題,即是否有意圖放棄美國為永久居留地而丟掉綠卡的問題(即使滿足入籍連續居住時間的要求)。為了安全起見,你最好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以避免入境時遇到不必要的麻煩。(/鄭毅律師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