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代表
雲上風
October 29, 2009 12:00 AM | 233 觀看次數 | 3 3 評論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一條引起廣泛關注的修訂內容,是規定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對這一修訂的解釋,是指其「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要弄明白這一修訂,須倒溯人大代表選舉史。中國現行《選舉法》,最早是在1953年,對農村和城市選舉代表的人口數規定為,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各省按每80萬人選代表一人,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直轄市按每10萬人選代表一人;到1979年,該法首次修訂,規定選舉全國、省、自治區,自治州、縣各級人大代表時,城鄉比例分別為8:1、5:1、4:1;到1995年,該法再度修訂,這一比例統一修改為4:1。

在實施4:1十年後,17大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按17大的建議,將選舉法納入今年修法計畫。

看了這段歷史,明白半個世紀以來,農民的人民代表在選舉比例上都大大低於城市居民,農民在政治上是二等公民。因而修法統一城鄉比例,體現公民權的平等。

落實修法後,城鄉代表改為1:1,在代表總量不增加下,意味著城市代表比例要大幅壓縮。但這並不意味著,農民在準議會人大中,就能有自己的代言人,就能增加自己的發言權。人大代表產生的比例規定,確實可改變代表類型的數量,但不見得影響到代表的質量,代表的產生方式,代表的選舉結果,才可決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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