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嫖妓 大陸要求台灣「公安」註記
記者袁志豪台北17日電
November 17, 2009 12:00 AM | 280 觀看次數 | 0 0 評論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自稱「上海市公安局」的單位日前函文台北市「公安局」指稱蔡姓台商嫖妓遭公安逮捕,要求將蔡的犯行註記在他的戶籍資料;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收到公文後傻眼,決定將公文置於檔案資料留存。

「上海市公安局」所指的蔡姓台商專賣哺乳衣,在世界各地設分店、年收入數千萬元。公安指出,上月22日清晨,他在上海市戶灣區嫖妓,遭大陸公安逮捕,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裁罰拘留15天。

「上海市公安局戶濟分局」日前直接發文給台北市「公安局」,要求將蔡姓台商行為註記在他的個人資料,做為日後參考;這封公文送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後,轉交給轄區大安警分局處理。

大安警分局研判這封公文確實來自對岸公安單位,不過來得錯愕,且依台灣法令,罰娼不罰嫖,即使嫖妓被查到也不需另做登記;分局因而決定將來自上海市公安局的公文置於檔案資料室中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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